創投
與一般的投資家不同,創業投資家不僅投入資金,而且用他們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和信息網絡幫助企業管理人員更好地經營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為以高科技等為基礎的新創公司提供融資的活動的機構。
創投企業
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創業投資從法律角度來講,對機制特別是對體制的要求極為嚴格。目前,國際上的創業投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是以有限合伙制為代表,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股的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通常為專業投資管理公司或人員發起并具體管理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是要負無限連帶責任的,也就是說項目投資失敗了是要傾家蕩產的,而有限合伙人負責提供創業投資的主要資金,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按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正是由于這種體制的規定,才導致了創業投資家本身的責任,也有權利、更有法律的約定,必須把創業投資的事做好。中國已有的法律對有限合伙沒有相關的規定。
設立條件
1、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必備投資者;
(2)非法律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3)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4)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5)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2)在申請前設立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3)擁有3名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4)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5)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機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和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6)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點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樓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外商投資
一、什么是外商投資創業企業?什么是創業投資活動?
外商投資創業企業(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慣稱“三資企業”)。
創業投資活動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二、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哪些主要條件?
1、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有一個必備投資者;
2、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
3、3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除非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三、什么是必備投資者?
1、必備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②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用于創業投資。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用于創業投資;
③有3名以上并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2、必備投資者的出資和責任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四、設立創投企業的程序
由擬設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同意后,予以批準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批的創投企業應在一個月內,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五、創投企業不得從事哪些業務?
1、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2、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4、貸款進行投資;
5、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6、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