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左永剛:當前,各部門對地方政府違規舉債嚴加防范。近日,保監會、財政部聯合發文強調支持保險機構更加安全高效服務實體經濟,但同時要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
保監會稱,已在密切關注險資另類投資快速增長帶來的風險隱患
■本報記者 傅蘇穎
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鼓勵保險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投資。在支持保險資金投資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類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資項目的同時,明確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
東方金誠首席分析師徐承遠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指導意見》明確了保險資金運用涉及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政策邊界。針對地方政府違規舉債、保險機構在投資過程中風險控制不足的問題,監管層將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控制。
財政部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164706億元,控制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之內。從總體上看,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可控的,但是其風險仍然不容忽視。
徐承遠認為,針對存量債務,險資持有融資平臺的相關資產面臨全面審查,可能會對部分風控能力較弱的保險公司的短期業績產生不利影響,但有利于保險機構抗風險能力的提升。根據規定,保險機構應當進行逐筆排查,確認目前存量投資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整改,妥善處置;屬于合法合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后續風險監測。
針對增量債務,徐承遠表示,由于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行為將等同于一般國企的融資行為,地方政府信用的重要性在保險機構項目審核中將弱化,有利于建立有效的金融市場風險定價機制。
根據規定,險資通過債權方式向融資平臺投資的,需要對合規性出具專項法律意見,地方融資平臺的自有現金流應當覆蓋全部應還債務本息,保險機構應當根據項目情況,獨立開展風險評估;保險資金通過股權投資計劃、保險私募、PPP等創新業務模式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掛鉤,不得要求支付固定投資回報或要求強制贖回投資本金。
保監會統計信息部調研員、副處長段海洲1月22日在保監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險資的另類投資占比仍在穩步提升。
當然,另類投資中存在的風險也同樣受到市場和監管層的關注。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主任任春生曾表示“已在密切關注另類投資快速增長帶來的風險隱患”。
徐承遠表示,目前,保險公司另類投資存在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首先,部分險企過于關注短期收益,采用高杠桿高風險運營的方法,博取短期高收益,可能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其次,部分險企在投資過程中風控措施不足,盡調不夠,不關注底層資產質量,沒有及時發現資產存在的風險。
徐承遠認為,在與地方融資平臺相關的另類投資中,主要的風險是上述第二類風險,即在投資過程中不注重融資主體和項目本身質量,風險評估不足,過于迷信地方政府的“保函”“安慰函”。對于此類問題,《指導意見》已經提出了整改方向,即開展創新業務時,將投資收益和投資標的業績掛鉤,不得要求強行兌付和固定投資回報,風險自擔,打破對地方融資平臺“剛性兌付”的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