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昨天(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于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我國擬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有利于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有利于國家金融戰略的深入實施,有利于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建設。同時,草案規定了案件管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周強: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復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案件管轄范圍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對上海金融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