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意見指出,要嚴格落實市場主體、證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對信息披露的法定責任,對創業板證券發行過程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依法按欺詐發行判令承擔法律責任。準確把握法律規定、行政監管、交易規則和行業自律等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厘清證券市場不同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嚴懲證券欺詐發行行為,構建“民行刑”三管齊下的立體化欺詐發行責任追究體系,依法保障創業板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同步推行注冊制。
實施意見明確,要尊重創業板上市公司特殊治理結構。依法合理界定持有特別表決權的股東權力邊界,依法保障紅籌企業境內存托憑證持有人的實際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審慎認定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支持創業板上市公司為促進良性發展實施的激勵機制。
實施意見強調,維護創業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嚴厲打擊涉證券市場職務犯罪和金融犯罪。依法支持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履行創業板證券監管職責,對違反證券監督管理規定的各類行為,依法支持對創業板證券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作出的行政處罰措施。依法保護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利用公司對外擔保掏空創業板上市公司資產。支持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正當履職。
實施意見還明確,要建立適應資本市場特點的證券糾紛化解機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專業調解、訴訟、仲裁”多元一體、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證券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倡導以非訴方式化解各類證券糾紛。
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省法院將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依法及時妥善化解各類證券糾紛,加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制裁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為“雙區”建設營造國際一流的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