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3月12日簽訂商鋪認購書,原告購買被告公司開發的商鋪,并在認購書中對各自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依照約定,被告承諾該商鋪與某商業街鏈接,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交納了20萬元訂購金。現原告認為被告沒有實際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屬于虛假宣傳、承諾,導致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雙倍賠償原告認購金40萬元。
在案件庭審過程中,雙方就合同的文義理解產生爭議,原告堅持主張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為最大程度保護當事人權益,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庭后主審法官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被告同意年底前返還原告認購金20萬元及利息3萬元,分期付款。就若未按約定的期限履行的逾期利息部分,經法官向當事人釋明,雙方同意參照《規定》即年利率15.4%計算,該案得到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