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通知規定,一是調整個人繳費標準。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成年人個人繳費標準由每人每年290元提高到320元。大中小學生及18周歲以下人員個人繳費標準統一為每人每年200元。二是明確困難群體資助參保標準。2021年對符合條件的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給予參保資助。其中,對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全額資助;對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每人每年資助130元。三是歸并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從2021年起,原農村居民意外傷害保險不再由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政策統籌安排。城鄉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相關待遇政策支付。
通知同時明確了2021年大病保險保障政策。2021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暫定每人每年75元,如國家對2021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作新的安排,屆時再作部署,并在2020年籌資標準基礎上予以調整。大病保險籌資仍按原渠道,從基本醫保基金中劃轉。2021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個人自付住院合規醫療費起付標準統一為1萬元;全省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個人自付住院合規醫療費起付標準為3000元;起付標準自然年度內累計計算。此外,2021年度城鄉居民參保人員個人自付住院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支付比例分段遞增;年度大病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
通知規定,新周期(2021—2023年)大病保險商保承辦方式為通過政府招標采購程序,確定3家中標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全省大病保險經辦業務,經辦服務周期為3年。各統籌地區在招標確定的3家商業保險機構中,采取依法合規的方式,與中標的商業保險機構通過雙向選擇,協議確定1家商業保險機構,承辦本統籌地區大病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