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立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晰了新時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指導思想和具體行動戰略。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宏偉藍圖中,法治扮演著重要角色。全面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和保障,國家治理現代化必然要求國家治理法治化。這為法學界加強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服務新時代中國特色法學知識體系、話語體系和法治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研究領域,揭示了新的研究主題。
根據新時代國家治理法治化的理論與實踐要求,結合中國法理學學科規律,尤其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對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考驗,我國法理學應重點加強以下主題的理論與對策研究。
(1)加強公共衛生、生物技術和環境治理法治化研究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針對公共衛生治理和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生物安全和生物技術倫理保障的政策研究正在逐步推進,而相關基礎理論研究、實證研究和比較研究仍然相對匱乏。隨著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階段,盡快推進這一領域的法學理論研究與實證研究,將有助于加強依法防控的信度和效度,夯實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治理基礎。為此,需要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理論研究:
一是科學決策的風險防范研究。要關注如何通過程序思維和法治思維促進決策的科學化、公開化、透明化,尤其要改進大眾傳媒的傳播方式,增進專家與民眾之間的順暢交流,增強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
二是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機制的研究。要加強以風險為導向、以問題為改進線索,改善突發公共事件尤其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體制機制,確保科學的決策參考意見能夠得到及時高效的傳遞。以常態化疫情防控為契機,對各地區風險防控等級和落實防控措施的動態調整機制進行實證研究,為探索超常規治理的法治化研究提供現實支撐。
三是生物安全和環境倫理的精細化研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后,隨之而來的法學理論問題是,應當如何合理認定“野生動物”和“畜禽”之間的邊界,進而在切實保障群眾生命健康的同時,盡量減少野生動物養殖產業人員的利益損失,并幫助他們實現經營轉型,使不同的社會利益之間達致充分平衡。這里尚需法學理論界貢獻更多智識、經驗與對策。
(2)加強以特大城市和區域城市群為核心的社會治理精細化法治化研究
2020年3月1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北省武漢市考察疫情防控時強調,要著力完善城市治理體系。城市是生命體、有機體,要敬畏城市、善待城市,樹立“全周期管理”意識,努力探索超大城市現代化治理新路子。要著力完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這次疫情防控凸顯了城鄉社區的重要作用,也暴露出基層社會治理的短板和不足。要夯實社會治理基層基礎,推動社會治理重心下移,構建黨組織領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城鄉基層治理格局。結合法理學界有關粵港澳大灣區和長三角一體化的區域治理法治化研究成果,以特大城市為重點的新型城市治理,以及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法治化、精細化、現代化研究逐漸成為一項具有重大現實和理論意義的課題。這里包括三個方面的理論子命題:
一是以共治共建共享為核心理念的社會治理精細化研究。在疫情防控中,社會化力量和群眾志愿者在補充醫療資源供給、維持社會秩序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是增強基層社會治理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以此為契機,應當通過相關實證研究,拓展理論創新渠道,尤其關注如何通過完善相關體制機制來更充分地調動社會資源、增強群眾參與,從而持續推進公私權力的合作治理機制。
二是特大城市和區域城市群的日常治理風險管控研究。尤其需要關注如何從理論和實踐維度改進決策思維,有效強化事前預防機制;明確治理主體,充分發動群眾積極性;優化治理資源分配,塑造高效、統一、可預期的風險治理體制;增強治理智能化,充分運用大數據平臺的技術優勢,做到對風險的精準管控。
三是互聯網平臺的法律規制研究。最近,針對互聯網平臺的糾紛頻繁發生,生產者和消費者均在不同程度上對互聯網平臺的運營生態和盈利模式提出質疑。這些現象一方面暴露出我國互聯網立法滯后愈加嚴峻、法律執行性較弱、法律責任不清晰等問題,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對互聯網平臺的法律規制立場和規制理念存在爭議,尤其是在如何平衡互聯網平臺行業自我規制和國家法律外部規制的議題上未能達成廣泛共識。這一現象,亟待法學理論界給予充足、及時的理論指導。
(3)加強以“新基建”為核心的技術前沿領域法治化研究
隨著“新基建”概念的提出,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以技術創新為驅動,以信息網絡為基礎,面向高質量發展需要,提供數字轉型、智能升級、融合創新等服務的新型基礎設施體系正在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的增長點。其中,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數字加密貨幣等先進科學技術在國家和社會治理當中的應用價值越發突出,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制理論研究也隨之成為法學理論新的研究增長點。
一是算法社會下的數據安全與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研究。在算法社會中,以個人身份信息、常用聯系人信息、行動軌跡、支付記錄等為代表的個人數據,因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興起而逐漸具備商業價值,非法采集、盜用、買賣信息數據等現象層出不窮。在疫情防控中,個人出入公共場所時記錄的個人信息以及以“健康碼”為代表的信息數據集群,為信息泄露和信息濫用形成了新的安全風險敞口。對此,如何在保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不被濫用的前提下,使相關信息服務于新的技術增長要求,就成為強化數據治理法治化研究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是以自動駕駛汽車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法律規制研究。電動汽車是“新基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優化重構我國汽車產業鏈的重要助力點。目前,電動汽車與智能網聯汽車的合并研究與融合發展漸成趨勢。在此,以自動駕駛汽車為核心的人工智能法律規制研究再次呈現出其潛藏的現實意義。在自動駕駛汽車的法律規制研究中,除了需要厘清歸責原則、責任主體以及保險制度的介入策略外,更重要的是靈活運用立法和司法兩種規制手段,在保護消費者和促進技術發展之間取得理念均衡:一方面要增強消費者信心、確保自動駕駛汽車的技術升級迭代和產業鏈發展,另一方面要做好風險分配預期,在糾紛發生時得以理順各方利益。
三是以數字貨幣代表的區塊鏈技術的法律定位和應用研究。目前,區塊鏈技術除了應用于審判獲取智能合同文本、實現證據搜集和證據保存等活動以外,還因中國人民銀行試點法定數字貨幣而獲得了新的應用領域。與傳統貨幣相比,數字貨幣一方面具有法定貨幣的屬性,另一方面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能夠實現去中心化的貨幣信用構建,又具有準貨幣的法律屬性,該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使區塊鏈技術的法律定位存在模糊地帶。由于數字貨幣的法律定位和應用研究牽涉國家基本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維護機制,同時深度涉及區塊鏈技術的法律應用問題,因此有必要在此投入更多的基礎理論研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