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即將調整,現在是最佳投保時間,暫時還沒有投保的趕快辦理!”
太原市民趙思拿起手機瀏覽朋友圈時,一條保險營銷信息出現在眼前。“似乎每個人的朋友圈里,至少有一名賣保險的朋友。”趙思忍不住吐槽。
當下,一些傳統保險機構從業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直播平臺等渠道發布各類保險營銷信息。部分營銷內容甚至以某產品即將“停售”、漲價等為噱頭,對人們形成銷售誤導,引起保險糾紛。
12月14日,銀保監會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將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在互聯網渠道賣保險將有新規范。
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某壽險公司山西分公司一位主管向記者表示,《辦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強化持牌經營原則。按照規定,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記者注意到,實踐中存在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業內人士預計,隨著《辦法》進入實施,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將迎來洗牌,保險消費環境將更安全、更讓人放心。
朋友圈營銷有規范
通過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是保險從業人員普遍采用的一種形式。
對于朋友圈銷售保險等現象,《辦法》有哪些新規定?
記者了解到,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同時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同時,《辦法》對從業人員的營銷宣傳行為作了嚴格規定。如: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并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同時,營銷宣傳活動還應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人們在朋友圈等網絡渠道看到保險營銷信息時,可以看看是否標識了所屬保險機構、執業證編號等信息,是否有夸大宣傳的嫌疑,之后再作出投保決定。
在創新中惠及民生
據中保協統計,2020年上半年,與網絡交易相關的退貨運費險、產品質量保證險、賬戶損失險等互聯網非車險,以及與人身保障相關的互聯網醫療、健康險保持較快速度增長。在此背景下,監管層持續加強政策供給,推動互聯網保險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此前,銀保監會下發相關意見,推進財產保險業務線上化發展,提出2022年車險、農險、意外險、短期健康險、家財險等業務領域線上化率達到80%以上。此次出臺的《辦法》,再次就保護互聯網保險創新作出規定。
《辦法》提出,在規范經營、防范風險、劃清紅線的基礎上,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鼓勵開發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服務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
記者了解到,由于互聯網保險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的現象非常普遍,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了難度。對此,《辦法》特別規定,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投訴或舉報,由投訴人或舉報人經常居住地的銀保監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對消費者維權進一步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