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消息,天眼查App顯示,近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廣州市越秀區任我行電子游戲機商店相關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公開。
裁判文書顯示,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稱,其獲得任天堂公司授權,為國內獨家經銷商。被告廣州市越秀區任我行電子游戲機商店公開銷售名為“任天堂NSSWITCH全新國行”的商品,外包裝上突出使用“騰訊”“Tencent”等標識,侵犯騰訊公司商標權。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時指出,被告銷售的非正品游戲機篡改了官方操作系統,使用高風險的盜版系統,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于此,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立即停止制作、銷售、宣傳非正品“NintendoSwitch”游戲機產品;被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100萬元;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等。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廣州市越秀區任我行電子游戲機商店確實侵犯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且銷售涉案侵權商品的部分獲利是2802.5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廣州市越秀區任我行電子游戲機商店立即停止銷售非正品Nintendo Switch游戲機,并向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賠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20.41萬元。(文|《財經天下》周刊 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