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據21世紀經濟報道,花園實業公司實控人吳利財稱,2011年,花園實業公司向貴陽銀行成都分行貸款5000萬后,每年都要重新與貴陽銀行簽訂5000萬元的貸款合同。期間,每年貴陽銀行都會引進第三方與貸款額相當的“過橋資金”,花園實業則支付了“高額過橋費”。
此外,貴陽銀行成都分行向花園實業公司發放貸款后,銀行均要求吳利財幫助銀行完成所謂的存款任務,將貸款以存款方式再存入銀行,并在貴陽銀行成都分行的要求下轉為承兌匯票儲備金,而貴陽銀行再以承兌匯票的形式將貸款發放給花園實業公司。
2021年8月,花園實業在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貴陽銀行成都分行,索賠多支付的利息、受到的損失等共計2100萬余元。截至發稿,本案一審已開庭,但未宣判。
吳利財也向監管部門投訴,四川銀保監局在2021年2月8日作出的《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中認為,貴陽銀行成都分行涉嫌以貸轉存及違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對于花園實業提到的貴陽銀行多次安排他人向花園實業提供過橋資金償還貸款及銀行承兌匯票,充當資金掮客這一事項。四川銀保監局在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告知書》中表示,已有民事判決顯示,法院對貴陽銀行成都分行與花園實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以新貸還舊貸并利用其他人過橋資金償還貸款的情形未能認定,因此四川銀保監局對相關事項不予受理。
花園實業不服,向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一審、二審中,花園實業訴訟請求均被駁回。(文 |《財經天下》周刊 鄭浩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