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消息,對于賈躍亭申請撤銷證監會對其的行政處罰決定與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在行政復議決定書(賈躍亭)中表示,從在案證據來看,賈躍亭除作為樂視網董事長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外,還作為實際控制人直接指使相關人員實施財務造假、抽逃向樂視網的借款,導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對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行為進行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基于上述事實情況,本案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法律適用正確,處罰幅度適當。
此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1〕7號)(下稱”兩份決定書“)中顯示,因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證監會對賈躍亭處以2.41億元罰款,并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賈躍亭不服,向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兩份決定書,主要理由為本案對已過處罰時效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作出處罰,適用依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本案認定賈躍亭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樂視網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和欺詐發行行為,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依據錯誤,應予撤銷等。
證監會答復稱:財務造假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所涉事項,是信息披露違法的實質內容,信息披露是其對資本市場產生危害的表現方式,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存在信息披露違法,則必然存在具體的涉案事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并非申請人所理解的僅僅是審核、公告的行為。本案關于賈躍亭指使的認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證券法》關于指使的規定,既包括申請人所稱的指使,也包括對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中所涉事項的指使。
最終,證監會維持兩份決定書對賈躍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文 |《財經天下》周刊 鄭浩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