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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消息,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太平洋證券與營業部總經理的勞動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2015年2月,曾宏志入職太平洋證券,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為太平洋證券長沙岳麓大道證券營業部(下稱“太平洋岳麓營業部”),月薪12500元。同年6月,太平洋證券聘任曾宏志為太平洋岳麓營業部總經理、負責人。
2018年2月,三年期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一年期勞動合同。隨后,太平洋證券聘任曾宏志為太平洋岳麓營業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次月起,其薪酬減為8500元/月。2019年2月,雙方再次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
2020年6月,太平洋證券免去曾宏志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職務,并于2020年10月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曾宏志自2020年8月20日起累計有11.5個工作日未出勤未辦理請假手續,故公司因曠工與曾宏志解除勞動合同。
隨后,曾宏志以太平洋證券、太平洋岳麓營業部為被申請人向湖南省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公布后,曾宏志、太平洋麓岳營業部、太平洋證券不服仲裁,訴至法院主張權利。
曾宏志答辯稱,仲裁委裁定沒有支持經濟賠償金需要糾正。太平洋證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岳麓營業部自2015年成立以來就一直沒有考勤制度,在公司處理完其離任審計,到北京協商沒有達成一致以后,2020年8月20日才開始制定考勤制度。
經審理,法院認為,首先,太平洋證券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其考勤管理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指定且對曾宏志進行了公示。其次,太平洋證券僅提交了2020年8月20日后產生考勤簽到表,且系其自行制作,未能提供此前有曾宏志簽字的考勤表以證明存在簽到考勤制度。
故太平洋證券考勤簽到表真實性法院不予采信,其不能證明曾宏志存在曠工的情形,故太平洋證券以曾宏志曠工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屬于違法解除。
此外,法院認為,太平洋證券與2018年2月將曾宏志的崗位由總經理調整為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并將薪酬標準降至8500元,太平洋證券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實其與曾宏志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且實際上曾宏志一直是太平洋岳麓營業部的負責人,工作內容并無實質變化,太平洋證券降低其薪酬沒有依據,故太平洋證券應按照12500元/月補足曾宏志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太平洋證券支付曾宏志工資差額110112.07元、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0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15006.9元及企業年金57200元。(文 |《財經天下》周刊 鄭浩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