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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消息,企查查APP顯示,近日,神州優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州優車”)新增一則被執行人信息,執行金額約345萬元,該案被執行人還有寶沃汽車(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寶沃公司”)。
相關判決書顯示,原告為中建材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建材公司”)。法院認定,2017年7月3日,寶沃公司(甲方)與中建材公司(乙方)簽訂了《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就寶沃云服務項目提供云服務專項服務,并支付相應的服務報酬。同時,寶沃公司與中建材公司簽訂《服務采購訂單》。
2019年7月16日,神州優車出具了《擔保函》,自愿對寶沃公司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間,簽訂的協議(或合同)的全部付款義務的履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原告主張與寶沃公司郵件確認了應結算款項313萬余元,寶沃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在2020年3月21日付款,但至今未付,屬違約。依據《擔保函》,神州優車應對上述應付款項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寶沃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支付服務費313萬余元以及違約金,神州優車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不過神州優車隨后上訴,請求改判神州優車不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神州優車稱,案涉《擔保函》無效,公司對寶沃公司的擔保不成立。一方面,《擔保函》內僅有一枚公章而無法人簽字。《擔保函》上僅有填寫聯系人“王培強”確并非其本人簽字。另外不清楚該協議是何人、何時、何地、何種情況下蓋章,無任何相關記錄。不能排除有夾帶材料蓋章的可能。此外,神州優車查閱公司資料,并沒有關于此擔保的相關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記錄,對外披露信息中更查無相關信息。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情形下,即便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故神州優車為其間接控制的寶沃公司的經營活動而出具的《擔保函》有效,神州優車應依此承擔責任。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企查查APP顯示,神州優車間接持有寶沃公司75%的股份,為控股股東,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寶沃公司25%的股份。2022年4月,寶沃公司唯一股東北京寶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文 |《財經天下》周刊 鄭浩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