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困難人員是指
大齡、身有殘疾、家庭生活困難、連續失業一年及以上等難以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具體范圍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實施動態調整。
零就業家庭成員是指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記失業人員。
問
公益性崗位
最多可以安置幾次?
對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
對補貼期滿后
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
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
零就業家庭人員、
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
可再次按程序
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
補貼期限重新計算
累計安置次數
原則上不超過2次
問
公益性崗位補貼
是給安置人員還是給單位?
根據現行《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其中的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梳理并公開本地區就業政策清單,明確申請材料、申領流程、經辦渠道、辦理時限。
通過公益性崗位
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
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或可以通過線上渠道辦理
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