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共48條,在《條例》框架下,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
市場監管總局競爭協調司司長周智高在18日舉行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過程中,審查標準的把握非常重要,這既關系到《條例》落實的有效性,也關系到《條例》執行的統一性。
對此,《實施辦法》明確紅線底線,對《條例》確立的4個方面19項審查標準進行了逐項細化,規定了66項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內容,明確了各項禁止性規定的具體表現形式。
“比如,《實施辦法》將不得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細化為明確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經營者所有制形式、注冊地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條件,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通過獎勵性或者懲罰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種不得實施的具體行為,涵蓋了當前監管執法中發現限定交易問題的主要類型,便于各地區、各部門在審查工作中逐一對照理解和把握。”周智高表示。
18日,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專題新聞發布會。
針對當前不當干預市場競爭的突出表現,《實施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特別是圍繞解決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有關問題,研究細化審查標準,回應社會關切。
例如,目前企業對有的地方強制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反映較多,《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開展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實施變相強制的行為。
在大家普遍關注的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領域,《實施辦法》規定,不得要求優先采購本地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將經營者取得業績、獎項榮譽、繳納稅收社保的區域及注冊地址等作為招標、加分條件,并不得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也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公示時間、響應時間等。
此外,《實施辦法》還注重政策銜接,保障規則統一。
周智高指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涉及范圍廣泛,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都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為此,在《實施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注重加強與有關政策制度的銜接,增強制度規則的統一性。”
例如,在市場準入部分,加強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銜接,明確了不得在負面清單之外違規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違規設立準入許可、違規增加市場準入審批環節和程序、違規增設市場禁入措施等具體情形。
又如,《條例》禁止違法違規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周智高表示,有的地方在出臺經濟促進、招商引資等政策時,對這一要求把握不準,有的搞變通、“打擦邊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財政獎補行為。這些做法都是不準確的。
這次出臺《實施辦法》,一方面規定不得以外地經營者將注冊地遷移至本地、在本地納稅、納入本地統計為條件實施財政獎勵或者補貼;另一方面明確了“特定經營者”的內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變相確定的某個或者某部分經營者,但通過公平合理、客觀明確且非排他性條件確定的除外”。
“這樣結合起來,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資惡性競爭行為,同時也有利于加強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協同,推進產業政策由差異化、選擇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轉變,增強政策實施效能。”周智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