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電氣二審輸了,沒能打破證監會三年行政處罰案件被告實體“零敗訴”戰績。
去年12月,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現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高院)二審庭審的“被告席”上,將這場已經攪動市場兩年多的“欣泰電氣告證監會案”再次推向高潮。這是首例欺詐發行退市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也是首例中央國家機關人員出庭應訴的案件。
4月8日,證監會公告了高院的終審判決,欣泰電氣訴訟請求被駁回,維持一審原判。作為第一家因欺詐IPO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的最后一搏沒能成功。黃煒在二審總結陳詞時稱,該案對維護資本市場證券發行制度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具有標桿示范意義。
這只是證監會應訴的眾多案子當中的一個案例。強監管、嚴執法,直接效果是遏制金融亂象、打擊違法違規,但與此同時就必須面對越來越多“狀告證監會”的現實。2017年,證監會系統行政處罰訴訟案件有48例,連續第三年創歷史新高。
“我們是‘誰審理、誰應訴’的責任制,因為案件類型特殊,證監會機關沒有外聘過一名執業律師代理訴訟,”參與過審理和應訴的相關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近年來行政處罰訴訟越來越多,面對的司法審查也越來越嚴,但證監會領導多次強調,要打消“怕訴訟而不敢處罰”的心理,應訴人員也是按照這樣的工作要求來認真執行。
三年被告122次
從日常監管到專項執法,從自查自糾到現場檢查,強監管已經成為金融收縮周期的主要特點之一。但是隨著處罰越來越多,“不服”者數量也越來越多。
據北京市高院數據,2013年至2017年11月近5年時間當中,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審金融類行政訴訟案件607件,較過去五年增長了14.18倍,一審實體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率18.07%。
金融類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涉及“一行三會”及外管局,涉及的領域也非常廣泛。其中,證券監管方面,涉及信息披露、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短線交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利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幾乎涵蓋了《證券法》規定的所有主要監管領域。
第一財經從證監會獲悉,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證監會系統行政處罰訴訟案件分別為31件、43件和48件,連續三年創造歷史新高。
2017年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的48件案件中,法院對其中35件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35件案件中,原告主動撤訴5件;法院駁回再審申請1件;剩余案件都沒有判決撤銷或改變證監會會行政處罰決定。
“證監會連續3年保持了實體‘零敗訴’,”前述人員告訴記者,證監會一直是誰審理、誰應訴的機制,雖然應訴人員壓力很大,但在沒有特殊制度支持和人力支持的情況下,也都是嚴格按照工作要求來執行。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曾內部表態稱,無論勝訴敗訴都是證監會的寶貴財富,要求出庭人員耐心聽取當事人的訴求;副主席姜洋也曾多次重申要堅決打消怕訴訟而不敢處罰的心理,執法要有“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氣和定力。
事實上,許多行政訴訟案當中,行政機關都會外聘執業律師代理訴訟。但是證監會沒有選擇外聘,而是由內部審理人員出庭應訴。據前述人員介紹,審理、應訴一體化責任制,一方面可以倒逼審理人員恪守法律,用應訴的抗辯思路審視證據、適用法律、確定量罰尺度,從源頭上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應訴的效率。
“證券期貨類案件技術性強,案情復雜,外聘律師很難在短時間內完全熟悉,在有效時限之內,很可能會來不及,”該人士表示,作為案件的審理人員,本身已經對案件的來龍去脈非常熟悉,出庭應訴更具效率。
司法審查新趨勢
對于欣泰電氣案,無論是證監會還是法院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去年12月二審開庭審理,擔任審判長的是北京市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吉羅洪,應訴方除黃煒之外,還有另外兩名來自證監會的審理、調查人員。
庭審圍繞三個爭議焦點,包括是否構成欺詐發行、造假認定是否有依據、處罰是否畸輕畸重。可以看到,除了爭議對欣泰電氣的處罰是否合法外,法院也在關注證監會對欺詐發行的認定原則和執法邏輯。
欣泰電氣認為,即使認定造假成立,扣除虛增的利潤,公司財務指標依然符合IPO條件,所以造假并不能導致認定為欺詐發行;但證監會認為,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需要滿足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誠信守法記錄等一系列法定條件,而絕不僅僅只有公司財務指標的條件。
黃煒在庭審總結陳詞時說,證監會尊重上訴人通過法律手段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立場和態度,同時重申了證監會的執法原則和執法立場。
他表示,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向人數眾多的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證券,根本前提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而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不過,黃煒作為證監會人員出庭應訴,不僅僅是因為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有示范意義。
去年6月新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其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除此之外,新行政訴訟法對司法審查的要求也更加嚴格。
據證監會介紹,法院對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日趨嚴格,審查重點呈現由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向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延伸,由合法性審查向合理性審查延伸,由事實證據問題審查向法律適用問題審查延伸,由實體合法性審查向程序合法性審查延伸等特點,證監會行政處罰應訴工作面臨嚴峻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