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作為現代財政國庫管理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提上了議事日程。為切實履行人民銀行在改革中的職責,總行陸續頒布了一些制度,我省也結合實際出臺制定了相應的規定,為基層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履職,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彰顯了實實在在的效果。但隨著信息技術及各金融機構業務的不斷變化,基層國庫在操作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需要解決。
一、對當前代理行管理相關政策的梳理
首次賦予人行分支機構代理行資格認定職責:2009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確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再次明確國庫部門為具體承辦部門,2012年《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國庫部門具體承辦資格認定工作。同年我省結合實際也出臺了相應的《山西省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對資格認定進行了具體化規定。
細化對代理行的監管職責:2013年,《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管理辦法》中明確人行負責對商行代理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收付業務的資格進行認定,實施對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業務和收入收繳匯劃清算業務的監督管理。
明確支付清算有關事項:2005年太原中支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縣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對縣級支付清算專門作了規定。
明確對代理行的考評:2006年《山西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銀行綜合考評辦法》規定,從服務質量考評、履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協議考評和代理銀行年度報告考評三個方面對代理行進行考評。2013年印發了《中央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管理辦法》。
二、當前的業務形勢及實施過程中的難點
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背景下,飛速發展的科學技術已深度融合于國庫業務中,國庫業務也隨著財稅體制的改革在不斷發生變化。而制度的建設與當前的業務需求有不匹配的地方,國庫在履行監管職責方面在制度上無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1.制度規定比較零散,制度層級較低。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從2001開始距今已20余年,所有的依據都是以通知和辦法的形式出現,在具體執行和應用時可大可小、可寬可嚴,影響執行的效力。
2.資格認定可操作性不強。一是在縣級支行,各金融機構一般都沒有自身開發的信息系統,同時資格認定辦法中規定的一些指標對縣支行也不適用。二是基層國庫掌握相關金融知識的人才缺乏,不能完全掌握衡量指標,再加上外部的一些社會固有現象,使代理行的資格認定工作一定意義上流于形式。三是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各地入駐量的增加,新設機構也有取得代理資格的迫切愿望,但新設機構在外部的綜合評價等方面有一定差距,在資格審核上加大了國庫的認定難度。
3.縣級國庫對代理行的目標考核工作處于空白。一是考評內容難以掌握。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目標考核工作很多可以量化,有很多則比較抽象,單憑對預算單位進行銀行服務質量問卷調查難以全面完整真實地反映其代理工作的好壞。二是受限于基層國庫人少事多的現狀,精力主要集中于會計核算上,很難抽出時間和精力來完成對代理行的監管和考核。因此制度里的“人行通過非現場監督、現場檢查、約見談話、業務評價等方式實施對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業務和收入匯繳業務的監督管理”這一規定做法收效甚微。
三、完善代理行管理的相關制度建議
1.提高制度層級,完善監管制度體系建設。修訂和整合一套集資格認定、支付清算操作辦理和監督、對代理行的考評于一體的完整、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的監管制度體系。在制度體系中要強化國庫服務與監督的雙重職能,改變國庫部門在集中支付業務監督中充當事后監督的角色。同時,要求代理行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用制度來堵塞漏洞和資金風險,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2.建立科學合理的可操作性強的指標體系。在資格認定指標體系中,需要區分國有商行分支機構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既要有相同的認定指標,又要有切合它們自身實際的考核指標,使制定的指標具有可操作性。在國有商行的資格認定工作中,試著以省級為單位,就共性的指標進行集中量化考核,隨后把上級的考核結果作為分支機構考核的依據之一,分支機構只對自身機構在資金支付結算方面案件發生及查處情況、外部綜合評價及服務承諾等方面進行認定,這樣定量和定性指標的相互結合會起到更好的作用。
3.明確代理行的代理業務退出機制。要嚴格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管理,對代理銀行通過采取資料審核、現場認定、人員業務考試等方法,切實把好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準入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