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資格審批范圍調整
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關系消費者利益、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風險管控能力、合規意識對公司的規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此次《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保險高管規定》)主要對需經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范圍、任職資格條件、核準程序、監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范,重點調整了任職條件和審批范圍。
其中,任職資格審批范圍方面,根據《保險高管規定》,將部分職位由任職資格審批改為報告管理。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不再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批。
其次,已取得任職資格核準的高管人員,在任職中斷時間未滿1年的情況下,如果擬兼任、轉任、調任職務對經濟及金融從業年限的要求、對任職經歷的要求以及對專業資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職務,可在全國范圍內同類保險公司擔任同級或下級機構職務,不再需要重新核準,只需按規定報告。
臨時負責人制度方面,《保險高管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指定臨時負責人的職位范圍和程序要求。總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省級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總經理職位可以指定臨時負責人;臨時負責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保險機構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正式任職,原則上不可再申請延長;確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內更換1次臨時負責人。
履職監管持續從嚴
今年2月起,曾經“難倒”部分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考試正式成為過去時。不過,取消考試并不意味著對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要求放松。據不完全統計,任職資格考試取消以來,銀保監系統發布的任職資格批復中,已有超過30位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被否。
從此次《保險高管規定》來看,在圈定 “準入門檻”的同時,也明確了險企董監高任職資格的“雷區”。保險公司擬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相關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任職資格不予核準。比如被金融監管部門取消、撤銷任職資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銷任職資格年限期滿之日起未逾5年;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申請前1年內受到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等。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意味著對金融機構高管而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將更加重要。總體來看,“此次新規有利于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引導公司建立專業管理隊伍,穩健合規開展業務經營,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在防止“帶病準入”的同時,對于“董監高”履職情況監管也將持續從嚴。7月1日起,《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亦將正式實施。其中明確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的董事監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追究相關責任,并在公司治理評估、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工作中強化評價信息運用。
以此為契機,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的規范性和有效性被認為將進一步加強,提升董事會和監事會運行質效,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