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周某為首的犯罪分子設計了一套極具吸引力的拉人模式——“三級分銷+省市縣代理”模式,通過這種層層拉人層層返利的營銷模式,非法吸收資金的雪球越滾越大。
(資料圖)
圖解犯罪分子的非法集資模式
“當時她在招商會上拉著我的手跟我保證,說‘大姨您把錢放我這,您就放心好了,肯定給您賺回來’,可不到一年她就不見了,公司也沒了。多虧了你們幫俺們主持公道,讓這個詐騙犯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一起集資詐騙案的被害老人專門致電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檢察院,感謝該院幫其伸張正義。
該案涉及投資人3萬余人,遍布全國各地,僅報案人就多達990余人,涉案金額高達3.5億余元。2022年7月,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以周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黃島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經審查后發現,該案并非普通的非法集資案件,主犯周某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遂改變定性以集資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追訴其他9名涉案人員。同年10月14日,黃島區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200萬元;另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隨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犯罪分子為吸收資金設計“龐氏騙局”
現年38歲的周某是山東高密人,初中畢業后務農,后又開過服裝店、化妝品店等。2017年2月,周某從濟南某珠寶公司離職,不甘于平庸的她也想干出一番大事業,卻苦于沒有資金。受珠寶公司買產品送積分模式的啟發,結合當時盛行的數字資產概念,頭腦靈活的周某打算成立一家集健康美容、數字貨幣為一體的公司,通過拉人返利的方式為自己籌集資金。于是,周某伙同幾名前同事到青島市黃島區策劃成立了某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搖身一變成了董事長,并下設了市場部、商學院、財務部等多個部門,招聘大量工作人員。
為了讓公司看起來實力雄厚,周某專門找人制作了公司內部網站與外部網站,投資者可在公司內部網站注冊會員,投資金額從1000元至3萬元不等,用于購買量子眼鏡等公司產品,并可獲贈3倍到8倍不等的積分,投資者還可將積分轉到外部網站用于買賣虛擬貨幣,賣出后即可申請提現。“其實來公司的客戶沒有人是奔著產品來的,因為這些產品根本不值這個錢,大家都是奔著積分來的,積分可以兌換虛擬貨幣,賣出去就可以提現。”公司一名客服人員在案發后說。
為了吸引更多人到公司投資,周某又設計了一套極具吸引力的拉人模式——“三級分銷+省市縣代理”模式。即A推薦B,A可提成B投資金額的7%,B再推薦C,A可提成C投資金額的4%,C再推薦D,A可繼續提成D投資金額的2%;若推薦總人數分別達到30人、100人、200人,則分別成為縣級、市級、省級代理,可再額外賺取提成。此外,公司還通過招商會、講師講課、播放宣傳片、到公司考察報銷食宿費用等方式大肆宣傳到公司投資能返高利,鼓吹公司是十年企業,得到政府支持等。
面對短時間內涌入的大量資金,周某格外小心,為了逃避資金監管,她先后使用了親戚朋友的40多張銀行卡。“公司收錢的銀行卡經常換,銀行卡都在周總手里,我們只根據短信提醒統計投資數額,而且我們財務部跟其他部門不在一個地方辦公,周總也不讓我們互相打聽工資。”公司一名財務人員說道。
通過上述層層拉人層層返利的營銷模式,周某在短短幾個月便積累了大量資金,但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龐氏騙局”注定難以維持。2017年8月,周某的資金鏈斷了,遂關閉了公司網站,并對外宣稱被黑客攻擊,停止給投資者返現。
然而資金鏈的斷裂并沒有讓周某就此罷手,她反而在短時間內聚集起大量資金。時隔僅兩個月,周某便又改頭換面注冊成立了某生態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并對外虛假宣傳公司在福建廈門有一塊16.8萬畝的地,種植了60萬棵香樟樹,享受國家政策補貼,將來可參與碳匯上市交易等,實際的斂財模式與前公司如出一轍。2018年初,周某資金鏈再次斷裂,遂再次關閉公司網站停止返現,投資人發現公司人去樓空后報案。
檢察官審查起訴階段突破三難
周某被移送審查起訴后不久,公司市場部經理于某也隨即到案。辦案檢察官經審查發現該案存在三個難點:一是定性難,該案介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和非法集資之間,如何準確認定所涉罪名存在一定難度;二是犯罪數額認定難,該案涉案資金巨大,后臺數據全部丟失,對準確認定投資人的損失數額造成一定困難;三是打擊難,該案涉案人員眾多,大部分未到案且分散在全國各地,主犯周某雖已到案卻僅被取保候審,隨時存在串供、逃逸的風險。
為解決以上難題,辦案檢察官認真審閱30余本案卷,多次提審嫌疑人,與偵查人員就證據情況進行反復溝通,提出補充偵查意見。
“最終,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認為該案采取的所謂‘三級分銷+省市縣代理’模式雖然具有拉人頭、層級性、欺騙性等傳銷活動的特征,但其本質仍屬于以傳銷手段進行非法集資。”辦案檢察官如是說。
為準確認定投資人損失數額,維護廣大投資人的利益,辦案檢察官在補充調取投資數據材料的同時,多次與審計人員溝通,就公司及各業務團隊的吸收返還資金情況進行補充審計,最終認定該公司吸收資金總額為3.5億余元。
“我們認為董事長周某、高管于某均已涉嫌犯罪,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涉案資金巨大且有多名同案犯未到案,存在串供、逃逸的風險,具有嚴重社會危險性,應當立即予以逮捕。”于是,辦案檢察官依法對前期因懷孕被取保候審現已結束哺乳期的周某及高管于某決定逮捕,并追訴其他9名主要涉案人員。
五方面入手認定主犯非法占有主觀故意
經歷前期的逮捕、追訴,辦案檢察官又面臨新的難題。雖然全案定性為非法集資,但對于主犯周某應當以何種罪名提起公訴,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
“我們知道集資詐騙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刑罰上要重得多,二者主要區別就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安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審查起訴,但綜合全案,我們發現周某在公司存續期間有改頭換面、虛假宣傳、規避監管的情節,與以往辦理的類似案件有明顯不同,如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提起公訴,勢必造成罪責刑不相適應。”于是,在周某拒不承認有非法占有目的、案卷中沒有其抽逃或轉移資金證據且其名下幾乎無任何財產的情況下,如何論證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為擺在辦案檢察官面前的新難題。
為準確判斷周某的主觀目的,辦案檢察官一方面就作案動機、作案手段、作案目的、吸收數額、資金去向、資金用途等問題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另一方面多次提審周某,制定了詳盡完備的訊問提綱,從其創辦公司的動機入手抽絲剝繭、層層遞進,深挖其行為背后的意圖,揭示其肆意揮霍資金的真相。
最終,辦案檢察官結合本案證據情況,從資金去向、虛假宣傳、逃避監管、頻繁換卡、借新還舊五個方面加以分析論證,認定周某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遂依法改變公安機關對本案的定性,對周某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經合議庭審議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意見和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被追訴的同案犯已基本到案,在檢察官的努力下為被害人挽回了部分損失,該案的辦理也獲得了被害人的廣泛認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黃島區檢察院也針對該類非法集資案件走進社區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活動,提升人民群眾的防范意識,并針對公安機關在非法集資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程序性瑕疵問題發出檢察建議,進一步提升辦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