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法 集 資
(相關資料圖)
非法集資犯罪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具有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作案周期長等特點,多數案件案發后大部分集資款已被揮霍、轉移、隱匿,資金返還率低,集資群眾損失慘重。
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手段
“假冒銀行型”
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執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虛構擔保型”
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
“境外投資型”
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匿。“假借養老型”
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或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等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收藏投資型”
即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網絡投資型”
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掛靠教育型”
以經營教育培訓產業為名,推出承諾存滿一定期限后即返還本金并贈送高額課時費的變相返息收費方式,引誘社會公眾購買其理財產品。“餐飲投資性”
即以實體餐飲店為載體,向社會公開宣傳門店會員卡、儲值卡等,并承諾一定期限內給付分紅回報,后由于資金鏈斷裂等各種原因,無法返還本息。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高息理財型
2010年11月,天津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由被告人盧某、陳某分別出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后通過各級吸存網頭,在全國多個省市地區相繼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未取得金融業從業資格的情況下,大肆宣傳公司基金、股票以及相關投資項目,以三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為期限,以月息3%至8%的高額利息為誘餌,以簽訂委托理財投資協議等方式,在全國范圍內向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平復前期融資項目到期應兌付的合同債務。
至2011年上半年,案件涉及全國多個省市,涉及集資人員380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金額491778365元,實繳金額423919192元,返款金額63774688元,集資人實際損失金額342548404元,造成大量集資人錢款損失,嚴重影響國家金融秩序。
虛構擔保型
2015年1月,被告人姚某為緩解其負債壓力成立一家融資公司,目的是吸收資金然后出借賺取利息差。該公司設有招商營業部、創新營業部及各區營業部。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間,被告人在未取得相關金融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業務員分發傳單、電話宣傳及召開推介會等方式向天津社會公眾宣傳相關理財產品,以月息10-15%為誘餌,以虛假房屋抵押債權為擔保向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
經查,被告人共計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3800萬余元,涉及群眾310人,造成公眾損失人民幣3656.4099萬元。被告人將吸收的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支付集資參與人本金利息、員工傭金以及對外投資等,此外還有部分余款去向不明。
掛靠教育型
天津某公司為北京某公司在天津設立的子公司。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間,天津公司在北京公司的領導、指揮下,利用其在天津開設的13家校區,以經營教育培訓產業為名,在銷售其教育培訓產品時,推出承諾存滿一定期限后即返還本金并贈送高額課時費的變相返息收費方式。通過散發傳單、網上宣傳、電話約訪等多種手段向社會公開宣傳,通過變相返息,鼓勵、引誘社會不特定對象大量購買該公司推出的各類教育產品,以吸收公眾存款。
期間,天津公司按照北京公司的指示,發放員工理財計劃,承諾存滿一定期限返本付息。2014年開始發放時,僅公司員工可以購買,至2015年8月起,學生家長用公司員工名義亦可以購買,公司通過高額返息吸引學生家長購買該理財產品。天津公司吸收的資金由北京公司統一支配使用。2016年5月,天津公司因資金鏈斷裂案發。該案犯罪數額高達2億余元,涉及集資參與人1300余人。
非法集資維權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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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全力配合公安機關搜集證據、查封扣押贓款贓物,從而防止涉案財產被轉移揮霍,最大限度降低廣大集資參與人的損失。同時要將集資的相關證據保存好。包括集資合同、轉賬記錄、相關聊天記錄等等,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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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不可對犯罪分子抱有幻想,與其進行所謂“私下和解”,不要聽信犯罪分子各種“花言巧語”,如“資金只是暫時不到位”,“其公司擁有很多固定資產”或者“錢款很快就會返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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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往往需要搜集的證據多、偵查難度大,涉及方方面面,所以偵查以及審判周期相對也較長,因此集資參與人不能抱著幾天自己的錢就能追回來的心態,同時也要相信公安司法機關能夠最大限度的追繳贓款并嚴懲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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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參與人在維權時要做到依法、理性,切不可出現聚眾圍堵道路、機關以及聚眾上訪鬧訪等過激行為,否則的話會出現維權不成,反而自身觸犯了國家法律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