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公開征求意見 中國結算暫不辦理CDR質押登記業務)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發行存托憑證工作部署,規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CDR)登記結算業務,中國結算研究起草了《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都殑t》規定,中國結算暫不辦理存托憑證的質押登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據中國結算相關負責人介紹,《細則》按照參照A股現行業務做法的原則,對CDR項登記結算業務做出規定。根據市場需求和有關部署,中國結算未來可逐步增加對CDR特殊公司行為、跨境轉換等相關功能的支持,屆時修訂《細則》或發布專門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細則》適用范圍主要為創新企業發行CDR相關登記結算業務。同時,考慮到中國證監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兼容“滬倫通”業務模式,《細則》亦為“滬倫通”預留了制度空間。
存托人與中國結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主要構成委托登記的法律關系,存托人委托中國結算辦理存托憑證的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和公司行為服務等。
《細則》要求存托人與中國結算簽訂協議,并規范了相關登記業務中存托人與中國結算的職責劃分。
對于存托憑證的質押登記業務,《細則》規定,中國結算暫不辦理存托憑證的質押登記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負責人介紹,這主要是考慮現階段存托憑證質押登記的依據并不明確。第一,《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對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進行了列舉,其中并不包括存托憑證;第二,《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可以出質,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未對存托憑證是否可以辦理質押登記予以明確。
對于稅費收取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計提問題,《細則》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一是對于CDR登記結算業務相關費用,有關項目設臵和標準均原則比照A股設定。其中,對于A股收費標準中原先以面值為計費基礎的收費項目,參考美國存托憑證(ADR)、全球存托憑證(GDR)?等境外存托憑證不設面值的實踐做法,需CDR部分登記結算收費項目的計費基礎相應改為按份數收取,費用標準實質不變。
二是對于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委托或授權中國結算代為收取的費用(例如證券交易經手費、證券交易監管費等),中國結算將按照委托或授權單位的規定辦理。
三是對于股息紅利所得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等,中國結算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四是在有關部門做出具體規定前,中國結算按照現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暫不計提證券結算風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