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11月11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農村自建住房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辦法》明確,農村自建住房由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由縣級政府批準。按照《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政府的領導下,對農村自建住房規劃申請進行初審并提供審批手續辦理指導或代辦服務。
在規劃管控方面,《辦法》明確,農村自建住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位于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劃定的村莊建設用地邊界內,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住房,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農村自建住房選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廢棄地,滿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阻礙交通、侵占公共用地和鄰里通道,妥善處理給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農村自建住房不得在地質災害危險區、洪澇災害頻發區、地下采空區和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選址,應當避讓蓄滯洪區等低洼地區,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辦法》強調,農村自建住房應當結合村莊規劃等明確的風貌管控要求和本地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合理確定用地位置、面積和建筑面積、高度、層數、風貌等,突出傳統民居特色。嚴格控制切坡自建住房,確因用地困難需要切坡的,應當在鄉鎮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做好坡體防護工作,確保建房安全。經縣級政府批準實施搬遷撤并的村莊,應當嚴格限制自建住房活動。
在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方面,《辦法》明確,農村自建住房應當優先利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農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一戶一宅”和黃河灘區遷建、搬遷撤并類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多戶集中建房。多戶集中建設住房時,相關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一并申請使用單列計劃指標。
農村自建住房建設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縣級政府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要求,所需費用由縣級財政負擔。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或者占補平衡指標費。
在規劃審批和竣工驗收方面,《辦法》明確,村民申請自建住房經村級組織審查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批。鄉鎮政府對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其中:不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10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10日內,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一個窗口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住房聯審聯辦制度。在組織對農村自建住房申請竣工驗收時,應當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規劃要求等建設住房。農村自建住房通過竣工驗收后,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河南經濟報 記者 孔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