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近日,北京市民王強(化名)向新京報記者反映,前不久,自己出售一套二手住房,與一位購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時,王強收取了這位購房人的30萬元定金。現在上述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網簽備案,購房貸款也已經審批放款,但購房人卻悔約。王強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承擔怎樣的責任?
解答:
對于王強提出的問題,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創始人戴金花律師表示,在實務操作中,批房貸的前提就是貸款人已經辦妥了各項手續,在有關部門完成了備案,而后是銀行收到了抵押憑證才會放款。因此,在購房合同經過網簽備案、貸款通過審批之后,買方再想退房是比較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因為買方自身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買方執意要悔約,那么賣方可以根據購房合同追究買方的違約責任,買方很可能要面臨較大的資金損失。
據戴金花律師介紹,類似案例會涉及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定金的一個主要效力,一般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發生效力,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戴金花律師進一步解釋,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一般都先會向賣方交付定金,如果因為買方自身原因悔約,賣方可以不再退還定金。此外,如果賣方的實際損失超過定金數額,賣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買方在定金數額之外再賠償實際的損失。一般情況下,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是不能同時適用的,違約責任和定金罰則也只能二選其一,不可同時適用,除非定金罰則或者違約金無法彌補損失。
新京報記者 張建
編輯 武新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