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資料圖片)
你聽過人工智能歌手嗎?AI狂潮正在進一步改變我們的生活,繼繪畫、文案之后,音樂領域也遭遇了“AI入侵”。
最近,“AI孫燕姿”就在全網走紅,獨特的音色與唱腔,搭配上與歌手本人風格或相似或迥異的歌曲,成為互聯網新寵。目前B站上與“AI孫燕姿”有關的視頻,已經近千條,翻唱歌曲包括民歌、童謠、動漫主題曲、流行歌曲等眾多類型。而更多的“AI明星”,也在不斷被創造中。
人工智能創造的“AI歌手”,與真正的歌手相比,不僅能夠以假亂真,還可以“想讓誰唱讓誰唱,想讓唱什么就唱什么”,這看著挺新鮮,也挺熱鬧,卻面臨著多種法律問題。
其一,“AI孫燕姿”借用了歌手孫燕姿的名字。根據法律規定,公民姓名權作為重要的人格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更何況,在“孫燕姿”這個名字背后,承載的是歌手商譽,這也是重要的合法權益。如果未經孫燕姿本人允許,使用“AI孫燕姿”為人工智能歌手冠名,顯然侵犯了對方的姓名權,損害了對方的商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二,“AI孫燕姿”翻唱了眾多類型的歌曲,包括民歌、童謠、動漫主題曲、流行歌曲等,有沒有征得著作權所有者的許可?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如果“AI孫燕姿”沒有得到許可而去翻唱,將可能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盡管《著作權法》中有一條,“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AI孫燕姿”翻唱并在網上傳播,已然有侵權之嫌。
據報道,“AI孫燕姿”翻唱的《下雨天》《發如雪》在B站點擊量破百萬,帶來不菲的流量和利益,于情于理于法都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報酬,而不能“打個哈哈”放過。
其三,“AI孫燕姿”的制作者,給人工智能歌手投喂的數據信息,包括歌曲等,構不構成侵權?
眾所周知,人工智能的進步有一個學習、成長的過程,也就是需要輸入大量的數據信息,否則人工智能就是一個不諳世事的孩童。人工智能歌手也是如此,“AI孫燕姿”之所以繪聲繪色,就是因為除了基本的技術支撐外,還有制作者對其進行大量的歌曲投喂,幫助它學習和模仿孫燕姿的音色等特征。
問題是,這些歌曲都是“名花有主”的作品。當年Google圖書館侵權案中,谷歌掏一筆錢購買許可才了事。從目前情況看,一些歐盟國家已開始對人工智能投喂數據問題進行審查,今年3月,意大利個人數據保護局便已就ChatGPT涉嫌違反數據收集規則展開調查,禁止使用該人工智能。
今年4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擬規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或服務,應尊重知識產權、商業道德;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產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應不含有侵犯知識產權的內容。
事實上,《著作權法》第10條中,在列舉16項具體受到保護的著作權人權利外,還設置了一個兜底條款,就是明確“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在法律的保護之列。秉持知識產權立法精神,對于投喂給“AI孫燕姿”的歌曲等數據,也應給予一定保護,不宜任意取用。
但“AI孫燕姿”只是開始,相信隨著技術的進步,更多人工智能歌手很快就會鋪天蓋地。處在AI大爆發的今天,一定還會有更多眼花繚亂的應用給法律、監管甚至倫理出難題。
法律是時代的精神,理應緊跟科技革命的步伐,在遵從科技倫理、人本主義、法治理念的基礎上,完善人工智能相關立法。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