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作為第三人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答: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結果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地位不同,一般在仲裁程序開始后尚未作出裁決前進入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在仲裁活動中主要的權利義務有:
1)有權了解申訴、被申訴人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要求查閱和復制案卷的有關材料,了解仲裁的進展情況;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自己對該爭議的意見書陳述自己的意見,有權聘用律師及其他代理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2)無權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申請撤訴,無權對仲裁管轄異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的調解書規定第三人義務的,必須有第三人參加,第三人應在調解書上簽名,調解書也應依法送達第三人;
4)第三人經通知不到的,可以缺席裁決,但如果沒有對第三人發出參加仲裁的通知書而在仲裁裁決書中規定第三人承擔義務的,裁決書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
5)仲裁裁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時,第三人對仲裁不服,有權向法院起訴;
6)第三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調解書、裁決書所規定的義務時,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企業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時應該主動了解上述權利義務內容。
參考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3條;
2.《勞動合同法》第91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4.勞動保障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
例:
吳某是某國營科技公司的一名研究員,與該公司簽訂了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工作到第3年時,吳某聽說某外企科技公司同樣職位的月薪是自己目前工資的4倍而且福利好,但是試探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發現企業根本不會答應;于是沒有和原來公司打任何招呼,直接應聘該外企公司并很快入職上班了。
原公司認為吳某沒有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就去外企公司上班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于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吳某賠償公司相應經濟損失。
仲裁委員會將與本案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外企公司作為仲裁第三人,并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在仲裁庭的幫助下,三方達成調解協議:吳某向原公司支付合同違約金,外企公司向吳某原公司支付損失數額2倍的賠償金,吳某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三方在調解書上簽字,該外企公司當即以支票向吳某原公司支付了賠償金及合同違約金。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點:
l企業和勞動者就雙重勞動關系給企業造成損失發生爭議時,員工新任企業應為爭議仲裁的第三人;
l勞動仲裁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有實體權利義務上的關系;
l勞動仲裁第三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時間是在仲裁程序開始后尚未作出仲裁裁決前;
l勞動仲裁第三人可以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參加;
l涉及第三人權利的調解協議須有第三人參加并簽字效力才及第三人。
本案中,吳某對原公司不告而別、跳槽到與原公司形成競爭關系的一家外企工作,違反了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也給原單位造成了相應損失,因此發生與原公司的勞動爭議,仲裁庭通知吳某后來工作的外企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活動,并在該外企公司參與和同意的條件下促成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保證仲裁第三人的權利的同時,也讓第三人依法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操作提示:
本題中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沒有直接的規定,但根據訴訟法理,題中所答為實務中認可并通行。企業如果以第三人身份參加仲裁活動,需向本地仲裁委員會認真詢問與確認,在具體事務中需遵循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相關規定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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