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中的主刑有哪些?
刑罰中的主刑有:
1.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資料圖)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4.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二、刑罰中的主刑和附加刑區別
找法網提醒,主刑和附加刑的區別為:主刑是針對主觀人身;附加刑針對客觀權利;主刑具有主觀唯一性,所以只能有一種主刑單獨使用;附加刑具有客觀不確定和多變性,所以可以單獨和聯合使用。
三、主刑的時間
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時間分別是: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應當指判決生效之日。所謂羈押,是指在判決以前對犯罪分子的暫時關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
2.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在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