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市場上出現多起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引發市場廣泛關注,并質疑相關行為涉嫌“繞道減持”。7月28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明確,大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以下統稱“減持規則”)。
也就是說,大股東、董監高與配偶離婚后,或者大股東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導致的股份分割后,各持股方要共同遵守減持規則。市場人士表示,此次監管部門針對的是有規避監管沖動的減持,補齊監管漏洞,防止套利,體現了從嚴監管的思路,監管也更加精細化,對于穩定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及時出手提振投資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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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A股上市公司“離婚式減持”事件頻出,受到市場關注。據金杜研究院統計,上半年上市公司至少公告股東離婚分割股份案8件,離婚后計劃或實際減持股份案件9件(去重后15件)。其中10件的離婚股東為上市公司實控人或一致行動人。
上述負責人表示,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作為“關鍵少數”,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范減持行為,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
市場人士認為,從理論上來看,大股東、董監高無論借助哪種形式,使股東身份發生什么變化,都不應改變被分割股份的本來屬性和原來所受的限制,需要承擔原主體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大股東、董監高因為身份等原因,負有特別義務,適用特殊的減持規則。”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波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離婚前股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負的特別義務也屬于夫妻共同義務。離婚時,分割享有共同財產的同時,也分割負擔共同的義務,有其合理性。夫妻離婚后,在行使股東權利時,存在較大的一致行動可能,參考一致行動人規制雙方的減持行為,也有合理性。而公司分立導致的股份分割,情形與離婚相似。
“監管部門此舉有望提振投資者信心。”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鄭志剛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不論離婚與否,大股東、董監高持有的這部分股份背后的責任和義務是不變的,離婚后將其與配偶持股視為一個整體適用減持規則具有合理性。
查漏補缺監管更加精細化
監管部門關注到,股東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非交易過戶形式減持,與自然人股東離婚減持原理類似,都存在繞道規避減持限制的可能,因此一并納入規制,適用相同監管要求。
相較于中小股東,大股東有更多的持股信息優勢,而且對上市公司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以及證券交易所對大股東、董監高、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股東三類市場主體減持行進行規范。
而上述市場主體減持主要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或協議轉讓三種方式。對于三種減持方式,監管部門均有限制性要求,如提前預披露、限制減持比例等。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受讓方需要與出讓方共同遵守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規則。
本次監管部門補齊監管漏洞,進一步明確了原有股份分割后股份持有者仍需按照原股份屬性遵守減持規則。陳波認為,此次監管部門只是基于上市公司監管實踐而作的回應型立規,是監管精細化的體現。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嚴格落實監管要求,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