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證監會關于《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滬深交易所24日晚發布配套業務規則,并自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配套業務規則對中國存托憑證上市條件、開放融資功能后的上市預審核安排、交易與跨境轉換機制、持續監管要求、投資者適當性要求,以及全球存托憑證個別條款作出相應調整。
據悉,滬深交易所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配套業務規則包括“一個辦法”和“三個指引”,即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和上市預審核業務指引、跨境轉換業務指引、做市業務指引。
配套規則明確,參與中國存托憑證業務(CDR)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日均資產達50萬元,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此外,在定期報告方面,允許境外發行人使用外幣編制定期報告。
同時,將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規定為“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證券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
交易機制方面,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的中國存托憑證上市首日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上市首日使用主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的規定。跨境轉換機制方面,對中國存托憑證不設限制兌回期,自中國存托憑證上市之日起即可進行中國存托憑證與境外基礎證券的跨境轉換。
( 記者 陳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