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交所網站披露《關于對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對聲光電科年度報告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予以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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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顯示,根據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35號)查明的事實,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及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作為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存在以下審計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一是對公司業務了解不到位。大信所未關注到公司部分產成品使用自有車輛運輸無派車單、無用車臺賬等,控制測試底稿中未見相關發運記錄和測試。二是部分控制測試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銷售與收款循環穿行測試中,控制目標為“銷售合同經過適當審批和簽署”,檢查證據為“客戶采購訂單”,但大信所在實際執行測試中僅獲取收入確認憑證,未見客戶采購訂單及審批情況,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適當。
(二)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減值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大信所將收入確認、應收賬款減值列為聲光電科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的關鍵審計事項,但未按照審計報告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應對措施執行檢查客戶協議關鍵條款、對營業收入實施分析性復核、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進行分析和復核等審計程序。
(三)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關注到公司部分委外加工費在次月與供應商對賬并收到發票后才計入生產成本,存在外協費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二是未關注到公司部分成本核算時未將人工成本及制造費用分攤至具體產品,而是在發生當月直接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存在公司主營業務成本及存貨核算不準確的問題。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的相關要求。
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機構大信所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在執行公司 2021 年年度報告審計項目過程中,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減值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12.1.2 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2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予以監管警示。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者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他權益變動主體,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破產事項等有關各方,為前述主體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對上市、信息披露、停復牌、退市等事項承擔相關義務的其他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2.1.2 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證券服務。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13.2.2 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開致歉;
(六)要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七)建議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八)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
(九)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十)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19號
關于對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
楊 昕,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
全義高,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
一、相關主體違規情況
根據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2〕135號)查明的事實,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及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作為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存在以下審計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公司業務了解不到位。大信所未關注到公司部分產成品使用自有車輛運輸無派車單、無用車臺賬等,控制測試底稿中未見相關發運記錄和測試。二是部分控制測試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如銷售與收款循環穿行測試中,控制目標為“銷售合同經過適當審批和簽署”,檢查證據為“客戶采購訂單”,但大信所在實際執行測試中僅獲取收入確認憑證,未見客戶采購訂單及審批情況,獲取的審計證據不充分適當。
(二)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減值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信所將收入確認、應收賬款減值列為聲光電科2021年年度報告審計的關鍵審計事項,但未按照審計報告披露的關鍵審計事項應對措施執行檢查客戶協議關鍵條款、對營業收入實施分析性復核、對應收賬款壞賬準備進行分析和復核等審計程序。
(三)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關注到公司部分委外加工費在次月與供應商對賬并收到發票后才計入生產成本,存在外協費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二是未關注到公司部分成本核算時未將人工成本及制造費用分攤至具體產品,而是在發生當月直接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存在公司主營業務成本及存貨核算不準確的問題。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一)責任認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的相關要求。
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機構大信所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在執行公司 2021 年年度報告審計項目過程中,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營業收入和應收賬款減值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1.4 條、第 12.1.2 條等有關規定。
(二)監管措施決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2 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中電科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審計機構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報告審計注冊會計師楊昕、全義高予以監管警示。
請大信所及相關會計師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并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該項目的審計風險進行深入排查,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審計執業質量。請大信所在收到決定書后一個月內,向本所提交經首席合伙人、總所質控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信息披露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對出具專業意見所依據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