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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證監局披露關于對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在開展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二、部分基金銷售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個別基金宣傳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時,未以顯著方式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六條的規定。
根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海南證監局決定對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