覽富財經網訊:廣東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量股份”)股東郭子龍減持價格低于發行價格違反承諾,收深交所監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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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監管函披露:久量股份于2023年5月22日披露的《關于公司股東、前任董事違規減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顯示,郭子龍于2023年5月9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久量股份781,300股股份,占久量股份總股本的0.49%,成交均價10.75元/股,成交金額8,398,975元。郭子龍作為久量股份股東,本次減持的價格低于久量股份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久量股份發行上市后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現金紅利、配股或縮股等事項的,以相應調整后的價格為基數),違反了郭子龍于久量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作出的“如本人在承諾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減持價格不低于本次發行的發行價”的股份減持承諾。
郭子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要求:郭子龍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相關銜接:
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規定:
(1)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2)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遵守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承諾事項單獨公告。
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專項披露上述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如出現公司或者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能履行承諾的情形,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和董事會擬采取的措施。
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規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公司購買資產對應經營實體的股份或者股權持有人等(以下簡稱承諾人)應當嚴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項承諾,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承諾的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