覽富財經網訊:威創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創股份”)未就財務資助事項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收深交所監管函。
據監管函披露:2023年5月24日,威創股份披露《關于2022年年度報告問詢函回復的公告》顯示,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威創股份向北京金色搖籃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提供借款,累計金額為26,104萬元,日最高余額為13,375萬元。截至2023年4月19日,上述資金已經收回。威創股份未就上述財務資助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威創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深交所要求:威創股份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相關銜接:
據《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規定:
一、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編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規定報送相關備查文件。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公告義務。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應當采用中文文本。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與提交的公告內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內容與提供給本所的材料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并及時更正。
三、上市公司提供財務資助,除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審議通過外,還應當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并及時對外披露。財務資助事項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1)單筆財務資助金額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2)被資助對象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數據顯示資產負債率超過70%;(3)最近十二個月內財務資助金額累計計算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4)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資助對象為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且持股比例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且該控股子公司其他股東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的,可以免于適用前兩款規定。
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規定:
一、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本指引、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權力制衡機制,規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及履職行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上市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決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董事會審議財務資助事項時,應當充分關注提供財務資助的原因,在對被資助對象的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第三方擔保及履約能力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披露該財務資助事項的風險和公允性,以及董事會對被資助對象償還債務能力的判斷。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對財務資助事項的必要性、合法合規性、公允性、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影響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獨立意見。
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如有)應當對財務資助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風險等發表意見。
三、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包括被資助對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財務資助事項提供擔保等。由第三方就財務資助事項提供擔保的,應當披露該第三方的基本情況及其擔保履約能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