覽富財經網訊:中糧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糧科工”)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收深交所監管函。
據監管函披露:中糧科工2023年4月25日披露的《關于繼續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公告》顯示,中糧科工分別于2021年9月22日、10月13日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使用不超過2.6億元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有效期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起12個月。上述有效期屆滿之后,中糧科工未經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在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間,累計使用閑置募集資金2.06億元進行現金管理,直至2023年4月25日才補充履行有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中糧科工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相關規定。
【資料圖】
深交所要求:中糧科工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相關銜接:
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規定: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規定:
上市公司將募集資金用作以下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由獨立董事、監事會以及保薦機構或者獨立財務顧問發表明確同意意見:(1)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2)使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3)使用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4)變更募集資金用途;(5)改變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6)調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計劃進度;(7)使用節余募集資金。公司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以及使用節余募集資金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標準的,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