覽富財經網訊:上海飛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凱材料”)控股股東及一致行動人未在權益變動達5%時停止買賣股票并及時履行信披義務,收深交所監管函。
(資料圖)
據監管函披露:飛凱控股有限公司、張艷霞與一致行動人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8日通過飛凱材料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后)》,飛凱材料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關于飛凱控股及其一致行動人權益變動相關公告的補充公告》,上述公告顯示,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間,飛凱控股有限公司、張艷霞與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飛凱材料股份的比例由30.82%降至23.79%,累計權益變動比例為7.03%。其中,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減持飛凱材料股份導致合計持股比例減少6.52%,因飛凱材料回購股份、限制性股票回購注銷以及可轉債轉股事項導致合計持股比例被動稀釋0.53%。飛凱控股有限公司、張艷霞未能在與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權益變動達到5%時停止買賣股票并及時履行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義務。
飛凱控股有限公司、張艷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的相關規定。
深交所要求:飛凱控股有限公司、張艷霞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相關銜接:
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規定:
(1)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2)上市公司股東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限售、減持及其他股份變動事宜,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本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詢價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后續轉讓等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3)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并及時通知公司發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