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覽富財經網訊:募投項目延期,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披義務,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勝股份”)及董秘王學明被上交所監管警示。
據監管函披露:2019年7月12日,寶勝股份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準通過,寶勝股份此次募集資金凈額為4.89億元,用于“年產20萬噸特種高分子電纜材料項目”等募投項目。2022年12月24日,寶勝股份披露公告稱,公司內部于2021年6月25日決定,將募投項目“年產20萬噸特種高分子電纜材料項目”的預計完工時間由2021年6月30日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對于上述募投項目延期事項,寶勝股份未及時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且寶勝股份在2021半年度、2021年度及2022半年度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中均稱募投項目尚在進行中,但未就募投項目延期事項進行及時、充分、完整的披露。另外,寶勝股份同時披露稱,根據上述募投項目的實際進展情況,擬將預計完工時間再次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綜上,寶勝股份于2021年6月25日決定將募投項目延期,未及時履行董事會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且未在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充分揭示募投項目延期的情況,直至2022年12月24日才予以披露,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可能影響投資者的合理預期。
寶勝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2022年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的相關規定。
時任董事會秘書王學明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和《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的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處罰決定如下:對寶勝科技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王學明予以監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寶勝股份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對相關違規事項進行整改,結合本決定書指出的違規事項,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請寶勝股份在收到本決定書后1個月內,向我部提交經全體董監高人員簽字確認的整改報告。
寶勝股份及董監高人員應當舉一反三,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范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董監高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范運作,并保證公司按規則披露所有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