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2021年修訂版)》正式出爐,深交所還同時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標準》(下稱《重組審核標準》)。
《重組審核標準》有4項內容。
一是關于重組標的的行業定位要求,明確獨立財務顧問在執業中應對標的資產所處行業進行核查把關。
二是關于創業板重組分類審核機制,包括快速審核機制與小額快速審核機制。
三是明確適用《重組審核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申報的,應當出具本次交易符合《重組審核規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獨立財務顧問專項意見;申請重組上市的,應當出具關于標的資產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獨立財務顧問專項意見。
四是明確上市公司應在知悉上述事項后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收到深交所終止審核決定或者中國證監會不予注冊決定后10日內,決定是否修改或終止本次重組方案并予以公告。
截至2021年6月22日,已有9家公司重組申請通過深交所審核,8家已注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