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們是占著理的,但是對方展開了他“強大”的邏輯,明明就是狗屁不通,但在他們那熟悉的無恥領域,他們是得心應手,而我們卻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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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是因為我們急于想自證清白,被對方拉進了陷阱,無論我們怎么辯駁,也沒辦法說清。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沉著一些,抓住事情的實質,理清事情的本身,從容應對,避免陷入“自證”的陷阱。
1、心態上:分清是誰的問題。
有些問題,純粹就是某人根據自己的看法,臆想出來的。
比如, 你女朋友突然質問你:你為什么不愛我了?
這個問題,就是她自己的主觀想法,甚至是毫無根據的。
別看這個問題很任性,但我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還是會經常遇到類似的問題。
對于這樣的問題,你真的要自證嗎?他們把自己的臆測當成了事實,不管你怎么反駁,都改變不了他們的看法。
與其說這是你的問題,不如說,這就是他們自己的問題。所以,解決問題的主體,不是你,而是提出問題的人。
還是回到上面舉的那個例子。 你要想回答女朋友的問題,就要著眼于她:我每天都在全力地愛你,可是你卻感受不到。是不是你對我,已經不用心了?
2、言語上:先行詰問。
言語交鋒和武術比試一樣,都講求“搶占先機”。
別人對你做出某種不利的論斷,其實他已經占據了一定的主動,你是被動的。
你千萬不能被別人牽著鼻子走,這樣你就進入了他的節奏,落入了他的陷阱。
你不能順著他的指摘去自證。必須要想辦法化被動為主動,重新換一個賽道,占據先機。
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反過來詰問對方,讓對方陳述自己判斷的依據,并針對他的論述,進行反駁。
比如同事問你:你評上了優秀員工,是走了上層關系吧?
你怎么證明自己沒有走上層關系呢?顯然很難找到有效的證據,就算找到了,他也不信。 你可以直接問他:你看到我走了誰的關系,你什么時候看到的,在哪看到的?
3、方法上:誰主張,誰舉證。
“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法律上規定的主要舉證責任邏輯,它非常具備合理性。所以在我們平時工作與生活中,同樣適用。
不管是誰,想要證明自己的判斷是正確的,就必須要拿出證據來。比如你要說別人是小偷,需要證明別人偷了東西,而不是讓別人證明自己沒偷東西。
如果不能清楚地認識到這個邏輯,就一定會陷入自證陷阱。
比如你撿了個錢包,還給失主,失主說:我錢包里有兩千塊的,現在只有一千塊,肯定是你拿了。
這個時候,你完全不用生氣, 失主的這番話,有很多方面需要證明:既然錢包里的錢與他描述的不符,你作為失主,怎么證明這個錢包是你的?你冤枉我拿了錢包里的1000塊錢,必須拿出證據,否則就是誹謗。
在被人冤枉的時候,不要心急。“捉奸捉雙,拿人拿贓”,別人要想冤枉你,必須要拿出切實而直接的證據。否則,你根本沒有必要向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