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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房產管理局印發通知,明確從事房地產居間服務、商品房銷售代理服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含提供房地產居間服務的互聯網平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通知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管理范圍、申請條件、申請流程、規范備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以及加強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其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條件包括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房地產經紀、房地產咨詢”等相關字樣;應有1名(含)以上持證專職房地產經紀人或2名(含)以上持證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所有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在太原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與服務平臺完成實名登記并納入信用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分支機構應當將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從業人員實名登記情況以及備案證明等事項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互聯網信息平臺為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發布房源信息、推薦房源服務的,應當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公示備案信息和發布房源信息的從業人員信息公示卡編碼。不得為未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未取得信息公示卡的人員提供房源信息發布服務。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開展業務時,應當佩戴統一樣式、統一規格、統一編號的信息公示卡,實行亮牌服務,以便社會公眾監督和查詢。
此外,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一年。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屆滿前30日內進行年檢;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未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從事新建商品房銷售和存量房買賣等經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