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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解答:未約定就不能退款,屬于單純針對項目的投資。如下面這個案件,原告起訴退還投資款,理由是自己出了160萬,本應登記為持股20%的股東卻未登記。法院審理后認為,投資協議并未約定需將原告登記為股東,現項目已開展,原告也參與了項目的開展,故無權要求退款,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節選:
法院認為,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吳某與肖某某、和某某、美某公司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二)肖某某、和某某及美某公司是否應向吳某返還款項160萬元及利息。
關于爭點一,首先,《投資協議聯絡函》明確載明吳某出資的160萬元系用于購買美某項目20%的股權,該項目評估價約800萬元。其次,從雙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肖某某、和某某、美某公司提交的費用報銷單可知,涉案項目已實際開展,該項目在開展過程中以美某公司名義辦理相關證件,吳某以管理者的身份參與了涉案項目的整個開展和運營工作。綜上可以認定,吳某與肖某某、和某某之間成立的是合伙投資關系,雙方共同投資美某公司名下的相關項目。吳某主張涉案160萬元系用于購買美某公司增資至800萬元后20%的股權,但《投資意向承諾書》并未對此進行明確,故本院對吳某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
關于爭點二,承前所述,《投資意向承諾書》并未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明確約定,故美某公司并無與吳某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義務,不存在締約過失的情形。吳某據此主張肖某某、和某某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主張肖某某、和某某、美某公司返還160萬元投資款及利息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