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線搭橋 代購毒品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毒販姜某委托梁某為其介紹購毒者。蔡某通過梁某的介紹從毒販姜某處購買了毒品135.86克,梁某在居間介紹聯絡過程中未獲取利益。后蔡某在轉賣毒品時案發,姜某、蔡某、梁某被依法提起公訴。
法官說法
姜某和蔡某獲罪在意料之中,那“牽線搭橋”且未獲利益的梁某又為何也觸犯了刑法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關于販賣毒品罪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居間介紹的,無論是否牟利,都應以相關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因此,梁某獲罪并不“冤”。
為賺小利 幫運毒品
唐某是一名外賣配送員,因想私底下接點私單賺錢,通過朋友認識了李某,二人互加了微信,此后,唐某多次接私單幫李某送貨。一日,李某要求唐某到某位置取一個黃色紙袋,并送至另一指定位置,承諾支付運送費用330元。唐某明知運送的是毒品,仍取件并運送8000余元的毒品,李某向唐某支付運送費330元。
法官說法
唐某為了蠅頭小利,明知李某要求其運送的是毒品,仍然不管不顧幫其送貨,其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
哥們義氣 容留吸毒
朱某十分講哥們義氣,聽說朋友王某、徐某想找個沒人的地方“溜冰”,便提供自己奶奶家的舊房,容留二人吸食冰毒。
法官說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這里的提供場所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不論自己是否參與吸毒,是否收取費用,都不影響犯罪構成。朱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容留他人在其親屬房屋內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