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5月6日公布了一起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例,長沙一家魚館和一家龍蝦館因在自家菜單上標注鄰家餐館優惠券可在店內使用而被鄰家餐廳起訴,最終被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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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雨花區繩墨餐廳在雨花區開設了一家名為“七號菜館”的飯店。雨花區某魚館和某龍蝦館毗鄰“七號菜館”也開了家餐飲店,且在《點菜單》印有“七號菜館優惠券本店可使用”的字樣。
繩墨餐廳認為,兩商家的行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即針對“七號菜館”的消費對象,搶占的是“七號餐館”能夠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違反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賠償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2.15萬元等。
兩商家辯稱,點菜單沒有在外派發,也沒有進行推廣、宣傳,故不存在使用“截留”原告顧客的手段引導至店內消費的行為。而且點菜單上的一行小字“7號菜館優惠券本店可使用”字樣,僅僅是對自己客戶的一種讓利行為,單純的只是節約顧客的消費支出,并不會造成顧客對幾家店有關聯的錯誤認識,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與原告屬于同業競爭者,具有直接競爭關系,在自己的菜單上標注“七號菜館優惠券本店可使用”行為,是在利用原告積累的市場優勢獲取消費者,搶占了原告預期獲得的交易機會,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是原告的實際損失以及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利益在本案中難以確定,在判決兩被告的經濟賠償責任時,需綜合考慮兩被告的成立時間、侵權情節、原告的合理維權成本等因素等。但是原告的實際損失以及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利益在本案中難以確定,在判決兩被告的經濟賠償責任時,需綜合考慮兩被告的成立時間、侵權情節、原告的合理維權成本等因素等。
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長沙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取得消費者的信賴認可,關鍵在于提供差異化與個性化服務。商業集聚是消費經濟提質升級的一種模式,其中,同質性商業集聚帶來了消費者集中,也引發了更激烈的行業競爭。只有更加專注于差異化,不斷滿足個性化的消費需求,才能獲取競爭優勢。在此過程中,總有部分服務者總是試圖通過借助他人的市場影響力來為自己引流,本案被告宣稱“七號菜館優惠券可在本店使用”即是如此。
服務者取得信賴認可后再發放優惠券,會促進市場競爭優勢。服務者向店內消費或者充值的消費者發放優惠券的行為,具有鼓勵、刺激原有消費者二次或多次消費,甚至通過舊客戶引入新消費者的作用,這種經營策略的基礎在于舊客戶基于過去的消費行為對服務者建立了信賴與認可。此種信賴與認可,需要通過服務者持續的誠信經營與積極的營銷宣傳得以維系,也部分的構成了其競爭優勢。
持有優惠券的消費者被競爭者引流去做抵扣優惠消費,利用了優惠券發放者市場競爭優勢。對于同一地域的消費者而言,被告與毗鄰的“七號菜館”具有的地域優勢相當。被告的行為主觀上利用了部分消費者對于“七號菜館”的信賴與認可。客觀上,如按照被告預期,持有“七號菜館”優惠券的消費者因蓋
該案被訴行為改變其對“七號菜館”的選擇,“七號菜館“必然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不當利用同業競爭者市場競爭優勢使其利益受損,屬于不正當競爭。因此法院認定,兩被告在菜單上標注“七號菜館優惠券本店可使用”行為,是在利用原告積累的競爭優勢的同時爭奪原告的交易機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該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