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一名57歲的男子到某家具廠收廢品時,從一個臨時辦公室頂部墜落后死亡。事發后,男子家屬要求家具廠提供監控錄像,他們要查看原因,但家具廠一會說監控壞了,后來又說沒有監控。男子一怒之下,向家具廠提出了賠償100萬的要求。
羅某兒子表示,父親并不是第一次來這個家具廠收廢品,平時有工廠的人叫他來收,或者不定期就會來工廠來收購。不過,父親手機目前無法解鎖,無法查看微信記錄。
羅某兒子稱,他趕到現場時,父親躺在地板上,頭朝下,頭部旁邊有一灘血跡,而上方的天花板,已經塌掉了一個角落,周圍有各種雜物。法醫鑒定,死者“符合高墜致顱腦損傷引起的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5月7日,涉事的家具廠一名負責人否認了羅某兒子的說法,據其回應,廠里有固定收廢品的人,死者系擅自闖入該廠收廢品,期間發生意外。該負責人認為,死者應對此結果負主要責任,他們最多從人道主義給予適當補償。自己并非避而不見,當地政府部門已經組織多次協調但雙方未能一致。
羅某兒子向家具廠提出賠償100萬元的請求。家具廠表示,他們可以出于人道主義,給予適當的補償,但100萬太高了:“如果羅某兒子覺得家具廠要承擔責任,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判家具廠賠償多少,一分也不會少。
5月8日,贛州市南康區政府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南康區“泛家居”行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還在就此事進行調解。
那么,從法律角度該怎么看這事?家具廠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螞蟻說法 進行了解讀: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條實際上包含了四個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第二、存在損害后果;
第三、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
第四、當事人具有過錯。
具體到本案,家具廠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關鍵看家具廠是否存在過錯,其中羅某是擅自闖入,還是有人喊他來收廢品,是本案的核心爭議點!
如果羅某是擅自闖入,并自顧自的上到臨時辦公場所頂部,律師認為,家具廠不存在過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羅某是工人請來的,或者他和家具廠有什么約定,比如定期到家具廠收家具。家具廠存在過錯,應當根據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退一步講,只要羅某是合法進入家具廠,家具廠不知道羅某上到臨時辦公場所頂部,也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注意,是一部分。
因為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家具廠具有保障顧客、準顧客或者進入其場所的人的安全義務,如果羅某是工人請來的,或者他和家具廠有約定,羅某在家具廠出事了,家具廠至少需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屬于民事訴訟,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羅某兒子希望家具廠賠償他們一百萬,需要舉證證明羅某是合法進入家具廠,且家具廠對羅某的墜亡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