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津。魏某辦理25萬元存款業務,柜員以網不通為由,交給魏某一張蓋上章的手寫單據。魏某取錢時發現錢未入賬。向該行討說法,該行稱:私人行為,與本行無關。
(案例來源: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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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家在偏辟的農村,他讀的書不多,年齡又大了,也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多年來只能靠外出打工賺點錢補貼家用,剩下來的一點才能再攢起來。
由少積多,經過多年的辛苦和攢積,魏某算算也能有二十多萬了,他想著把這些錢存到一起,不到關鍵的時候不拿出來用,這樣一來能給自己留著養老,還能生出點利息。
于是魏某帶著錢準備存起來,行里接到一個大客戶,自然也是非常熱情的接待,柜員李某再三清點和檢查魏某要存的25萬元后,準備幫魏某存起來。
魏某對這些存錢的操作根本就不懂,李某點完錢后告訴魏某,現在網不通,錢存不進去,就將一張蓋了公章的手寫存單給魏某,告訴他以后隨時可以來換正式的存單。
魏某拿過存單,看了看有存款行的章在上面,他心中略有疑慮,也沒有多想,拿著存單就回家了。魏某想著自己過幾天又要去打工了,想在走之前把單子換成正式單。
結果到了存款行,得到的回復還是同樣的理由,魏某心里有些著急,對于自己來說這是一輩子的心血,不是一筆小錢。柜員李某繼續勸他,上面蓋著章,有什么可怕的。
魏某又被勸回了家。可是回到家里,他左思右想覺得這事怎么都不對勁。可這個時候早已過了下班的時間,魏某好不容易熬過了一夜,又回到行里要說法。
這回魏某已經不想再把錢存在這里了,他打算把錢取出來,換一家存。可當他把手寫的單子遞給柜員時,柜員稱,開單子的李某已經離職了。
魏某聽到李某離職的消息一個子懵了,人離職了,錢能取出來吧,魏某此時的情緒已經有些激動了。可得到的回答更加讓魏某接受不了,錢根本就沒有入賬。
負責存錢的柜員離職了,并且處于失聯狀態,當時存的錢沒有入賬,魏某只能找該行討要說法,可是對方卻答復,這是魏某與李某的私事,與本行無關。
魏某詢問李某的離職原因和聯系方式,該行均以不知為由,不做絲毫透露。
魏某雖文化不高,可他認為,當時來存錢就是對該行有信任度,沖著的是該行,而不是李某,且李某給出的單子上還蓋著該行的章。
魏某以此為由將該行起訴了。面對魏某的要求,該行認為:柜員李某蓋的并不是公章,而私自刻的假章。再者這筆錢并未入賬,而是被李某私自挪用。最后,魏某作為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有一定的辨識能力。
經過判決,該行還魏某10萬元,剩下的15萬由柜員還。魏某拿到了該行還的10萬元后,一直過了有十多年,也沒有拿到李某的15萬。魏某只得再次上訴,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在這件事上,從法律角度該如何分析呢?
1、柜員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屬于詐騙罪。
李某向魏某虛構事實,其主觀方面明顯是直接故意的沒有將錢存入,并將魏某25萬元私自占為已有,其行為明顯屬于詐騙罪。
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李某的詐騙的25萬元屬于數額巨大。李某應受到3-10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該行稱,這是李某的個人行為,與本行無關,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根據本條法律規定,李某做為該行的工作人員,該行負有責任,李某侵害魏某的財產權益時,該行應當先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向李某進行追償。
而不是如該行所說,均是李某的個人行為,與本行無關。
最后,該行稱李某用的不是真公章,不管李某用了真章還是私刻的假章,李某都涉嫌偽造、變造、搶奪印章的,應被處以十年以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您有什么樣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