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當得利的效力范圍
不當得利的效力范圍有以下四點:
(相關資料圖)
1.得利人為善意的,即在得利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
2.得利人為惡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法律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并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3.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4.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范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特征
不當得利的特征有: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4.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三、不當得利的管轄法院
找法網提醒您,不當得利的管轄法院一般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