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罰沒款執行規則
明確申請暫緩、分期繳納情形
【資料圖】
對行政處罰法“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規定予以細化,從申請暫緩、分期繳納的情形、申請材料內容、審查及批準程序等方面制定細則,增強可操作性
中國證監會9月8日發布消息稱,近日,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罰沒款執行規則》(下稱《執行規則》)。《執行規則》對案件調查階段加強查找、發現當事人財產線索提出了要求,并明確了申請暫緩、分期繳納的情形。
證監會表示,《執行規則》著力于為證監會罰沒款執行工作提供一套全環節、可遵循的工作流程。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以往處于模糊地帶的內容予以進一步明確,規范罰沒款執行工作,積極便利當事人繳納罰沒款,同時并沒有新增當事人義務。
據悉,《執行規則》共三十三條,根據執行工作各個環節制定了具體規范:一是對案件調查審理階段加強查找、發現當事人財產線索提出了明確要求;二是對不按時繳納罰沒款當事人進行催告督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及退庫的工作流程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三是對行政處罰法“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規定予以細化,從申請暫緩、分期繳納的情形、申請材料內容、審查及批準程序等方面制定細則,增強可操作性;四是針對實踐中問題突出、但法律規定不明確的“申請強制執行時限”問題進行專門研究,劃分不同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根據《執行規則》,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查詢當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如有當事人已經或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情形的,可以按照規定及時申請采取凍結或者查封措施。
《執行規則》要求,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罰沒款收繳的指定銀行賬戶、繳納方式、履行期限等事項。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罰沒款。
此外,根據《執行規則》,確有經濟困難,需要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能夠證明其經濟困難的相關憑證和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計劃。
當事人申請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當事人罰款金額不低于500萬元,自然人當事人罰款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當事人暫緩繳納罰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事人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大行政處罰執行工作力度,用足用好法律授權,強化執行監督,進一步提升執行質效,維護執法權威,切實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