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通報近五年校園糾紛案情況;各方均需擔責情形較常見
校園安全糾紛案八成緣起管理和設施問題
新京報訊 (記者左燕燕 實習生張贏)新學期即將開始,校園安全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昨日上午,二中院對近五年來審結的校園安全糾紛案件進行了通報。調研顯示,涉及學生受傷案件中,八成緣起設施安全和教育管理;在責任認定方面,學校、侵權人的監護人、被侵權人均需承擔一定比例責任的占四成;與設施有關的案件中,一半為校園公共設施不安全;從審判結果看,有兩成校方被判承擔“無過錯責任”。
八成糾紛因管理和設施問題
據二中院統計,2014年至2018年,該院審結的涉校園侵權糾紛案共43件,其中36件屬校園設施安全及學校教育、管理責任領域,這兩方面糾紛占校園侵權糾紛的八成以上。案件主要集中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教育機構責任糾紛、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三個案由。從成因看,校園場地、設施和臨時教學器材存在安全隱患以及未盡管理和教育職責導致糾紛產生。
法官表示,此類案件中被侵權人主張遭受損害的原因在于學校教學環境、教學場地、公共設施、體育設施器械用品等存在安全隱患,導致人身損害。如教學器械、設施存在脫落、破損,具有明顯的危險性;場地、設施違反相應技術規范或者不符合使用人的年齡特點或者經鑒定不符合安全要求。
例如,9歲小學生在課間玩“抓人”游戲,眼睛撞到衛生間門外的門把手造成嚴重損害,法院認定學校有義務在布局、安裝相關設施時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案件中門把手被布簾遮擋,增加了未成年人直觀發現風險的難度,與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最終判定學校承擔30%賠償責任。
法官建議,學校應定期對校內設施進行檢查,確保園舍、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不存在安全隱患,發現存在不安全因素時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對于臨時外購、短期使用的設備、器材嚴把質量關,防止發生損害。同時,合理安排校內活動。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
各方混合過錯案件約占四成
法院介紹,涉校園侵權糾紛案涵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各個階段,且從案件數量看,各年齡段糾紛發生分布較為均勻。隨著學生年齡增長,遭受人身損害引發訴訟的幾率并未明顯減少。但隨著學生年齡的增長,學校承擔責任的比例有所降低。
“這和舉證責任有關。幼兒園的學生,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遭受人身損害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完全在于教育機構,否則機構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官表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人身損害時,受損害人需要就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在責任認定方面,據統計,學校、侵權人的監護人、被侵權人三方均需承擔一定比例責任的案件占約四成,表明各方混合過錯的情形比較常見。
兩成涉案學校“無過錯”仍補償
此外,法院還發現,在被認定學校不存在未盡教育、管理責任過錯的案件中,有大約兩成案件法院判令學校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例如,初中生李某在體育課跳箱中摔傷,構成十級傷殘。法院認定雖然學校對李某受傷并不存在“未盡到教育職責”的行為,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應給予適當補償。
在這些糾紛案件中,多數案件無直接的視頻資料作為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基本依賴于當事人的陳述。因了解案件事實的除了當事人,一般僅有其他未成年的學生,導致言詞證據不夠充分。在雙方對糾紛發生的事實經過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下,出現當事人舉證和法院查證兩難困局。
法官表示,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校外活動時,應著重加強安全提醒。課間活動中,學生享有較大的自由度,但對于低齡學生,學校和老師仍應對課間情況多注意、多觀察,對于危險性較高的娛樂方式及時制止;發現校園暴力事件矛頭及時教育、制止。學校、家長均應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法官建議,家長可以根據家庭情況及實際需要,為孩子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保障孩子在受傷害后獲得足夠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