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的電腦經常出現藍屏,又過了保修期,就在家附近一個維修店進行維修,由于維修店生意較忙,經協商將電腦留店維修,店主出具維修單,約定三天后來取電腦。當張先生欲取回電腦時,被店主告之維修店被盜,店里值錢的物品包括張先生的電腦都不翼而飛。張先生隨即要求店主賠償,店主卻說自己也是受害者,拒不賠償。張先生來到天通苑南司法所進行咨詢,這個責任應該誰負?
根據《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工作人員根據法條內容對張先生解釋道:在維修店修理電腦,付給維修店店主一定的費用,店主有維修好電腦和保管電腦的雙重責任。鑒于維修店對電腦沒有較好的履行保管義務,導致保管物丟失,電腦維修店店主應當予以張先生經濟賠償,待案件偵破后,電腦維修店店主可以向盜竊違法或犯罪嫌疑人主張賠償。
最終,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員建議張先生,依據法律條文再次要求維修店店主賠償,如果還不能達成一致,可以拿著維修店店主開具的維修單去法院起訴,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