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私安地樁絆倒受傷 男子起訴獲賠
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因被小區道路地樁上鐵釘絆倒受傷,家住豐臺區某小區的何先生骨折住院治療,導致傷殘十級。何某先生于是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小區物業公司、租房的某公司和安裝地樁的劉某賠償醫療費、住院期間護理費、交通費等11萬余元。近日,北京二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物業公司和劉某有過錯,判決劉某賠償何先生各種損失共計7萬余元,如果劉某不能賠償,物業公司需按照30%的責任賠償2萬余元。
何先生居住在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某物業公司負責該小區的物業管理。物業將小區8號樓南側房屋租賃給某公司, 2015年11月5日,某公司將該房屋轉租給劉某。后劉某在8號樓前的空地安裝了一排地樁。
2016年2月20日晚7時許,何某從家中出門到超市買東西,路過8號樓前道路的地樁時,被暴露在地面的鐵釘絆倒。次日,何某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髕骨骨折,住院18天。何某因住院治療和門診復查,支付醫療費9713.62元、護理費4140元、交通費561元。故何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某公司、劉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元、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萬余元,并且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案件審理過程中,何某申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經法院委托,某鑒定中心出具法醫學鑒定意見書,評定何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何某支付鑒定費225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某公司、劉某不服,上訴到二中院。日前,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某公司、劉某上訴,維持劉某賠償何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7萬余元,物業公司在劉某不能履行賠償義務時,承擔劉某應賠償總額30%補充賠償責任的一審判決。
承辦法官表示,何某在自家小區道路上行走時摔倒受傷,當時天色已晚能見度較差。訴訟中劉某雖表示設置的地樁并不影響他人正常通行,但其在小區通道上自行設置地樁本身已經說明影響到小區住戶的正常通行,特別是劉某此種做法并未經過相關部門審批應屬于違章建筑范疇,劉某理應對自行建設行為造成的安全隱患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表示,物業公司雖然主張何先生本次受傷與劉某所安地樁無關,但該公司并不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證據,法院對物業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對于物業公司所稱其已盡到注意義務和謹慎勤勉義務不應承擔補充責任問題,因劉某私自安裝地樁可能影響到小區居民出行過程,物業公司作為管理單位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這種行人被絆倒等風險隱患概率的發生,因此不能認定物業公司已充分盡到了必要注意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補充責任。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對何先生亦無安全保障義務,該公司對何先生的損害后果不應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