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熄火未按規定放置警示標志 后車超載追尾前車致車上人員死亡
超載貨車追尾致兩死 司機獲刑兩年
合議庭向被告人出示證據
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半掛牽引貨車高速上故障后,司機侯某離開去買油,卻沒有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后一男子姚某駕駛超載貨車撞上了侯某停放的半掛牽引車,導致姚某車上人員死亡。日前,房山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9月27日8時許,被告人姚某駕駛“福田”牌普通貨車(同乘錢某、王某)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房山區京港澳高速出京40公里500米處,撞上侯某停放在此處的“解放”牌半掛牽引車,造成錢某(男,歿年54歲)、王某(男,歿年27歲)死亡。
經北京中正司法鑒定所鑒定,錢某符合重度顱腦損傷、重度腹部損傷引起死亡;王某符合顱腦損傷、胸部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姚某駕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機動車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確定為主要責任;侯某駕駛反光標識不合格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后未按規定設置警示標志、未迅速報警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確定為次要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侯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高速熄火后將車停在最右側車道,因懷疑車輛沒油,其打開雙閃并在車后幾十米處擺放三角牌后離開買油。后被告人姚某駕駛超載貨車,同乘被害人錢某及王某,行至事故路段后撞上侯某停放的半掛牽引車,造成錢某及王某死亡,姚某受傷。
庭審中,被告人姚某表示認罪、悔罪:“我有五六年駕齡,開大貨車有段時間了,當天沒喝酒,我也不知道怎么撞的,駛入高速一會兒后就發生了交通事故,然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我清醒就已經在醫院了,我認識到錯誤了,我出去后一定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的經濟損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定,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姚某系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非全部責任,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要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不違章駕駛車輛,在高速路上車輛出現故障不能行走時,要在后方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報警,避免給他人和自己造成生命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