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點時評
讓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落槌有聲
未成年人保護又有新動作。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發布的《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檢察機關將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等。
盡管這個規劃還停留在“探索階段”,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嚴重、涉暴力犯罪案件“全面升級”的大背景下,仍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今年1月,湖南省漣源市13歲男孩用匕首殺害同班同學,而各地亦不乏類似少年暴力案件。讓人深感不安的是,根據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這些罪錯未成年人即便犯下了如此滔天罪惡,也可以憑借自己的年齡條件,輕松得到“寬宥”,免于受到刑事、行政責任追究。
不僅如此,對于這些免于法律制裁的罪錯未成年人,還缺乏相應的教育感化挽救手段。盡管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明確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這些條款過于“抽象”“空洞”——如果父母就能管得好,又何來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如果延續過去的家庭和學校教育模式,這些不安分的未成年人能否“懸崖勒馬”,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問號。
至于政府收容教養,也就是送工讀學校,從理論上講,也有一定優勢。盡管在專家看來,這個國家為罪錯未成年人開設的特殊教育機構,相比起傳統學校,“隔離了違法未成年人原先所處的不良環境”“補充了普通基礎教育的不足以及原生家庭缺失的情感和性格教育”“可以讓違法未成年人處于多重保護和教育中”,有利于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但也遭遇了“招生困難”“師資缺口”“數量銳減”等諸多現實困境。有統計表明,如今全國僅剩下93所工讀學校,如何發揮這些學校的特殊作用,還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措施。
從長遠看,對于罪錯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重任不僅落在工讀學校的肩上。對于檢察機關而言,在代表國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有創新騰挪的發揮空間。比如,最高檢所提到的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制度。從各國經驗看,對已經存在一定犯罪傾向的未成年人,在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前,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挽救、行為矯治、習慣養成等預防性工作,以更好地遏制刑事犯罪風險。近年來,我國各地檢察機關開展了不少類似“臨界預防”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對于罪錯未成年人,并不能“一刀切”“一鍋煮”,根據年齡階段不同,采取的處分措施也應有所區別。比如,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對家庭的依賴很強,更適合在家庭環境下進行干預,監護人作用可能更大一些。當然,這并不代表可以脫離有關部門的矯治干預。對于已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則更適合政府收容教養,在工讀學校環境下獲得“重塑”和“新生”。從各地試水情況看,這種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的作用比較明顯。2016年以來,上海檢察機關落實司法訓誡、跟蹤幫教等分級措施,其中98.4%的未成年人沒有再犯。
從整體來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真正“成熟”,走出“試驗田”,還需要更深入的探索。比如,對罪錯未成年人的臨界教育制度,應當包括哪些必要的內容、程序、標準,如何確保矯治教育的合理性,恐怕絕非寥寥數語便能大功告成。至于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年齡階段如何細分,處分措施如何擬定,也需要在扎實的調研基礎之上“落槌有聲”。不僅如此,在罪錯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教育機構等扮演什么角色,也應整體謀劃、一體布局,而不是讓檢察機關唱“獨角戲”。
長遠來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還應上升為立法,通過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修訂,將先期的探索成果固化為法律規范,從而更好地教育感化挽救罪錯未成年人,以法治力量防止悲劇再次上演。